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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咨询,农村和城镇标准差异怎么适用

自2022年5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基数统一采用城镇居民口径,农村户籍与城镇户籍不再分别对应两套标准。这一变化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自2022年5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基数统一采用城镇居民口径,农村户籍与城镇户籍不再分别对应两套标准。这一变化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现在需要核对的差异,一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在该解释施行之后,二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与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之间的统计数据差异,三是年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等个体事实。围绕这些节点整理病历、票据、户籍与居住证明、收入材料,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把“适用哪一套基数”这一步确认清楚,再讨论具体项目。

一、现行规则下,三项主要赔偿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城乡标准差异曾经最集中的三个项目。2022年修正的司法解释对这三项均直接写明“城镇居民”口径。

关于残疾赔偿金,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同条第二款还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关于死亡赔偿金,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第十七条规定其“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并对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同样设置六十周岁以上递减、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的规则。该条还限定被扶养人范围,并明确“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第十六条则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把这三条放在一起看,受害人是农村户籍还是城镇户籍,在2022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案件中,不构成选择计算基数的依据。需要提示的是,这种统一针对的是上述三项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基数的项目,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每一个赔偿项目都按同一口径计算,下面第四部分会说明仍有部分项目按当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其他统计口径确定。

二、时间界限落在“侵权行为发生”而非起诉或判决

第二十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这一条把适用界限系在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上。整理材料时,可以先确认事故发生、侵害行为实施的具体日期,再判断是否落入该解释的适用范围。对于2022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其法律适用需要结合当时有效的规范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此前版本的条文内容,这部分不宜凭印象推断,建议在咨询时单独提出。

三、“上一年度”和“受诉法院所在地”是两个独立的核对点

标准统一为城镇口径之后,基数仍然要落到具体数字上,而数字来自统计部门。第二十二条明确:“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这条有两层信息。第一层是数据来源:以省级行政区以及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公布的数据,而不是全国统一的一个数。第二层是时间口径: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基准,回看上一统计年度。这意味着案件推进到不同阶段,对应的统计年度可能不同,整理材料时应记录一审法庭辩论的时间节点,并核对届时公布的对应年度数据,而不宜沿用起诉时或事故发生时手边的旧数据。

四、地区之间的差异:第十八条允许按更高的居住地标准计算

城乡口径统一后,不同地区统计数据高低带来的差异仍然存在,第十八条为此提供了处理方式:“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适用这一条有两个前提:一是赔偿权利人提出并举证;二是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对应标准确实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这里的关键词是“举证证明”,因此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情况、住所地的户籍或居住登记信息,都可能成为需要准备的材料。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如果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其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可能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这时第十八条的作用就体现出来——户籍性质不再是选择标准的依据,居住事实与统计数据高低成为核对重点。

五、仍有项目按其他口径计算,不要一并套用城镇收入标准

标准统一不等于所有项目同口径。资料中以下几项仍指向不同的参照对象:

丧葬费,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第十条规定“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同条还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时,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护理费,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并对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及定残后护理级别作出规定。

误工费,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些项目的共同点是各自有独立的参照标准,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城镇口径并行,不宜互相替代。

六、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事故认定书、报警记录、就诊首诊病历 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日期,用于对照2022年5月1日这一时间界限
病历、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意见 伤残等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定残日期,对应第十二条的计算起点与调整事由
医疗费票据、住院与转院记录 住院天数、外地治疗的必要性与实际支出,对应第十条
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记录 固定收入或近三年平均收入,无法举证时转入行业平均工资口径
护理证明、护工协议与付款凭证 护理人数、期限、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对应第八条
户口簿、居住证、租房合同、社保缴纳记录 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用于判断是否适用第十八条按更高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身份及扶养关系材料 被扶养人范围、年龄、其他扶养人情况,对应第十七条的份额与总额限制
一审法庭辩论的时间记录 确定“上一年度”对应的统计年度,对应第二十二条

表格中的材料用于核对事实与计算口径的对应关系,属于整理建议,具体取舍可以结合案件进展与承办人员沟通后确定。

七、咨询时可以确认的几件事

准备咨询时,可以把问题拆成三层。第一层是时间: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直接决定第二十四条的适用。第二层是基数:受诉法院所在地在哪,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是否可能更高,两者对应的统计年度数据分别是多少。第三层是项目:哪些项目走城镇口径,哪些项目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当地护工报酬或当地伙食补助标准。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支出属于不同性质的项目,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本文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预设金额。公共法律援助渠道和紧急求助渠道仍然按其原有途径获取,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使用。

赔偿标准的选择最终落在时间、地域、身份关系与证据这几项事实的交叉处。把侵权行为日期、受诉法院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信息、伤残与收入材料先行归拢,再逐项对应条文,能把讨论集中在真正影响数额的节点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2022年5月1日前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第十八条举证材料的组织方式,以及尚未取得的数据进一步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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