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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消费者侵权维权如何选择律师,退一赔三和人身损害能一起主张吗?

退一赔三与人身损害赔偿对应两种不同的事实基础,能否在同一案件里一并主张,要看欺诈事实与人身损害事实是否分别成立、各自的赔偿基数是否重合。选择律师时,先判断案件落在哪一类:商家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引发的欺诈型纠纷,商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纠纷,还是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损害。类型定下来,再核对律师在该类型上的经验…

退一赔三与人身损害赔偿对应两种不同的事实基础,能否在同一案件里一并主张,要看欺诈事实与人身损害事实是否分别成立、各自的赔偿基数是否重合。选择律师时,先判断案件落在哪一类:商家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引发的欺诈型纠纷,商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纠纷,还是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损害。类型定下来,再核对律师在该类型上的经验、证据组织方式和请求设计能力。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读者可以在梳理材料前先行沟通,明确需要核对的事实与文件。

两类请求各自的法律条件

“退一赔三”是通俗说法,对应的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原文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款的条件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计算基数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增加赔偿部分不足五百元时按五百元计。

人身损害赔偿对应同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按伤害后果分三档: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与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增加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增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档并列,主张时应当对应受害人实际所处的那一档,不能把后一档的项目提前套用到前一档。

以上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同一案件中的组合与边界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另一种情形:“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从条文表述看,这一款以“明知存在缺陷”和“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为条件,赔偿部分指向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是“所受损失”,上限为二倍以下。它与第一款以价款或服务费为基数的三倍增加赔偿,在条件、基数上都不同。

因此,同一交易中如果既有欺诈事实,又因商品或服务缺陷造成了人身伤害,可以分别依据各自条款提出对应请求,由裁判者按查明的事实判断是否成立。需要注意两点:其一,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有严格的后果门槛,一般人身伤害不落入该款范围;其二,同一项损失不宜重复计算,主张时应把价款三倍、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各自的计算依据分列清楚。第五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本次资料未提供全文,该条被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援引,实际适用时需另行核对原文。

向谁主张:销售者、生产者与服务者

请求对象影响起诉安排。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条文给出的是可选择的对象和后续追偿关系,选择销售者还是生产者,需要结合证据掌握情况、责任归属线索和履行能力综合判断。

服务场所内发生的伤害,还可对照第四十八条最后一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款针对的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与商品缺陷路径的事实构成不同,取证方向也不同。

选择律师时可以核对的维度

第一,看其对案件类型的定性。同一份材料,按欺诈主张与按缺陷致害主张,需要的证据和计算方式差别很大。初次沟通时可以请对方说明:本案更接近哪一种事实构成,理由是什么,哪些事实目前还缺少证据。第二,看其对请求项目的拆分能力。价款三倍、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等分别对应哪条依据、哪份票据,能否逐项列出。第三,看其对主体和管辖的核对习惯。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的身份信息是否已固定,交易平台页面是否留存。第四,看其对程序边界的把握。消费欺诈与人身损害可能涉及民事索赔,若同时存在行政投诉需求,属于不同程序,处理节奏和举证要求需分别安排。

上述维度均属于沟通中可以核对的內容,不涉及对律师个人资历的评价。排名、胜诉率、办案数量一类信息无法从公开规范中验证,不宜作为选择依据。

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说明材料能核对什么,读者可以按自身情况取舍,不必逐项备齐。

核对对象 可准备的材料 能核对的问题
交易关系 订单记录、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服务合同 经营者身份、价款或服务费金额,即三倍赔偿的计算基数
欺诈事实 商品页面截图、宣传用语、客服聊天记录、实物与宣传的对比 是否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以及该陈述与购买决定的关联
商品或服务缺陷 实物、包装、说明书、维修记录、检测或鉴定意见 是否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之间有无关联
人身损害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护理与交通票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意见 第四十九条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与伤害后果的档次
请求对象 销售者营业执照信息、平台店铺页面、生产者信息 第四十条下可选择的赔偿主体
时间顺序 购买时间、损害发生时间、首次就诊时间 事实发生的先后关系,便于说明因果关联

建议把同一事项的材料按主体和时间归组,例如同一商家的宣传页面与订单放在一起,同一家医院的病历与票据放在一起。这样整理便于在沟通中快速定位争点,也便于后续补充缺失部分。

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协商确定的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其收取标准与负担方式需以受理法院、鉴定机构的通知和最终裁判为准,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收费数额,不作展开。对于拟主张的价款三倍、医疗费等各项金额,建议在委托前先形成自己的计算表,注明每项金额对应的票据或凭证,便于核对请求范围是否与实际损失匹配。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包括: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欺诈的具体事实、人身损害的后果是否达到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要求的程度、第五十一条的完整条文内容,以及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责任归属的初步线索。这些事实清楚之后,请求的组合方式才有讨论基础。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通过4009003957接受咨询,读者可以携带上述材料清单中已有的部分,先就案件类型判断和请求拆分进行沟通,再决定后续安排。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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