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劳动仲裁、打算委托律师之前,应当把“仲裁请求”“证据目录”“出庭分工”三项内容分别写成书面清单,再与拟委托的律师逐项核对:请求拆到可以计算的项目和金额,证据落到名称、来源和证明对象,出庭写明谁到庭、谁陈述、谁质证以及授权范围。这三项都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对仲裁申请书内容和开庭程序的要求,也是委托沟通中最容易只停留在口头、事后产生分歧的部分。如需先就清单的准备方式做一次沟通,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看清三项内容各自落在哪份文书上
仲裁请求和证据并不是两份彼此独立的材料。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可见,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来源在同一份申请书中并列载明,三项内容互相对应。
出庭分工则落在开庭环节。同一部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这两条决定了委托前必须把“谁到庭”“谁质证”讲清楚。
二、仲裁请求:拆项、定量、写明期间
对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仲裁请求需要与“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一并载明。据此,委托前可以要求把请求整理成一张表,至少包含:请求项目、金额或具体行为、计算方式、起止期间、对应的事实经过。例如工资差额一类请求,可以按月列出应付数额、已付数额、差额和对应月份;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请求,则要写明解除时间、解除方式和通知送达情况。这里需要说明,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口径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应当在委托前要求律师按现行有效规定逐项列明计算过程和所依据的条文,不宜只给一个总数。
请求金额还会影响裁决的生效方式。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其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本次资料没有提供,需要另行核对天津现行标准后才能判断个案是否落入这一范围,委托前不宜凭印象下结论。
另外,时效属于委托前必须核对的事实。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规定了中断、中止情形;同时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催告、协商、对方同意履行等记录因此也有整理价值。
三、证据目录:按“谁持有”分成两类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据此,证据目录可以设计为五列:序号、证据名称、来源(由谁制作、由谁持有)、证明对象(对应哪一项请求或哪一个事实)、形式(原件、复印件、页数)。按来源分成两类更便于使用:
第一类是自己持有的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解除或离职通知及送达凭证。这类材料用于核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数额、工作时间以及解除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类是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于打卡原始记录、工资台账、规章制度签收记录等由单位保管的材料,目录中宜单独标注“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并写明对应哪项请求,便于开庭时提出。
目录整理时建议比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金额和原件来源是否一致,例如工资流水显示的发放主体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同一、解除通知落款日期与最后工作日是否衔接。这些比对只是整理方法,帮助提前发现需要说明的差异,并不构成提交材料的法定顺序。
四、出庭分工:到庭、发言、权限三件事
结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委托前可以把出庭安排拆成三个问题逐项确认。
到庭安排:本人是否需要到场,代理人是否单独到庭,如遇开庭时间冲突如何提前处理。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这一时间点也需要在分工中明确由谁负责跟进。
发言分工:事实陈述由谁主述、质证意见由谁发表、辩论意见由谁补充。第三十八条赋予当事人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发言衔接应当事先商定,避免庭上重复或遗漏。
权限范围: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代理人可以处理的事项,例如是否包括变更请求、承认对方主张、参与调解。具体格式与填写要求以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要求为准,需另行核对;建议在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中把权限写得具体一些,并与仲裁请求清单保持一致。
五、委托前可以自行完成的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需要确认的内容 | 用途 |
|---|---|---|
| 仲裁请求 | 项目、金额、计算方式、起止期间、对应事实 | 对应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避免请求笼统 |
| 证据目录 | 名称、来源、持有人、证明对象、原件情况 | 对应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区分自持与单位掌握 |
| 时效节点 | 权利受侵害时间、催告记录、劳动关系终止时间 | 对应第二十七条,核对是否在一年期间内 |
| 管辖 | 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 | 对应第二十一条,确定向哪一仲裁委员会申请 |
| 出庭安排 | 到庭人员、发言分工、授权范围 | 对应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 费用约定 | 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付款节点、第三方费用 | 形成书面委托合同 |
管辖一项可对照该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天津工作但单位注册地在外地的情况,履行地的确认往往需要结合办公地点、考勤地等材料一并核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是否包含代写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整理、出庭代理、裁决后的后续程序)和计费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仲裁程序中是否产生其他费用、鉴定费用如何承担,本次资料未涵盖,应按现行规定和仲裁委员会通知核对,不宜先行假定。
六、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仲裁请求中的经济补偿、赔偿金计算口径,天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授权委托书的具体填写要求,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费用事项,均需在委托前另行核对现行规定和受理机构要求。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上述清单的整理思路和拟议委托范围先行沟通;紧急情况或符合条件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仍应通过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机构等正规渠道获取帮助。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页面(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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