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认定书告知的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在三十日内围绕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以及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这三类材料,在复核中分别用于核对事故发生经过、车辆与人员状态、成因分析等具体环节。整理时可以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原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再对照认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逐项确定三类材料各自要核对的对象。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结合已收到的认定书和证据材料做进一步梳理。
一、复核审查的对象决定证据清单的写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该条同时明确,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这一程序特点决定了材料整理的方向:提交的照片、证言、鉴定意见,需要让审查人员能够直接对应到原认定书的具体段落。建议按“原认定书记载的内容—拟提交的材料—希望说明的问题”三栏制作目录,逐项标注材料来源、形成时间和证明对象。第七十六条列举了应当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形,包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主要对应前两项,即事实与主要证据。
二、现场照片:核对原始载体与现场记录的对应
现场照片通常用于反映车辆停止位置、制动痕迹、散落物、道路标志标线、视线遮挡、路面状况等。整理时可以核对以下事项:照片是否保留原始拍摄文件及拍摄时间信息;拍摄位置能否与现场图、勘查笔录相互对应;照片中的车辆、痕迹、天气光线与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经过是否一致;有无裁剪、拼接或者多次转存导致信息缺失。照片需要与现场图、当事人陈述、车辆检验材料等相互印证,单张照片能够说明的范围有限。
如果对照片的来源或者完整性有疑问,可以在查阅复制阶段核对原件或者原始存储介质。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条规定是整理清单前的入口,先看清原认定引用了哪些照片、哪些照片未入卷,再决定补充或者说明的重点。
三、证人证言:身份、形成时间与陈述一致性
证人证言可以用于核对驾驶人状态、行驶速度、信号灯显示、避让过程等认定书可能记载简略的环节。整理时建议列明证人姓名或者代称、联系方式、与各方当事人及车辆的关系、作证时间、陈述取得方式;把证言中与认定书不一致的具体句子摘出,标注对应的认定书段落;核对同一证人前后陈述是否一致,不同证人之间是否存在需要解释的差异。证人证言能否被采信,取决于其与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等能否相互印证,单份证言一般需要放在整体证据中看。
第六十五条的但书部分需要特别注意: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保密的证言,查阅复制和提交方式宜按受理机关的要求处理,不宜在公开材料中直接披露证人身份信息。
四、鉴定意见:检材、鉴定事项与结论范围
交通事故复核中常见的鉴定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速度、痕迹、酒精或者毒品检测、尸体检验等。核对时可以关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检材的来源、提取、保管、送检链条是否记录完整;鉴定事项是否覆盖争议焦点;鉴定结论是否附有限定条件或者保留意见;鉴定意见是否已经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作出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鉴定意见的确定时间会影响重新作出认定的期限,整理清单时可以把鉴定意见的出具日期、送达日期单独列出,便于核对期限节点。
五、从查阅复制到复核结论的整理顺序
可以按以下顺序准备,这些是整理建议,并非法定先后顺序:其一,收到认定书后先看认定书载明的内容。第六十四条规定,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其二,依据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核对原认定引用的照片、证言、鉴定意见是否齐全。其三,按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三类分别做目录,每一项写明来源、形成时间、证明对象、与原认定哪一段对应。其四,在复核申请中把“哪一项事实不清、哪一项主要证据不足”写到具体段落,避免只写笼统的异议。其五,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到场听取意见,是否召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要求并说明理由。
复核结论方面,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维持原认定与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条件;第七十八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六、河北办理时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本文引用的是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河北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复核材料接收方式、查阅复制预约、是否召集当事人到场等具体安排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本次资料没有涉及,建议以受理机关告知和认定书记载为准。涉及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类事故的证据公开环节也可以作为整理材料的参照。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还包括:认定书告知的复核申请期限,第六十五条要求送达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具体期限以收到的认定书记载为准;鉴定意见是否已经送达以及送达日期;证人是否提出保密要求。这些事项影响材料能否查阅、何时提交,宜先向受理机关确认。
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整理,落点在于把材料与复核审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逐项对应,避免简单堆叠。河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中,建议先核对认定书载明内容和已查阅复制的证据,再决定三类材料各自补什么、说明什么。涉及具体期限、材料接收方式和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结合认定书和证据材料进一步核对。
来源说明
本文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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