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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交通事故起诉律师咨询:起诉前需要准备哪些责任证据?

在天津交通事故起诉律师咨询中,起诉前需要准备的责任证据,应围绕“对方实施了什么行为、该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如何”来组织,而不是只准备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天津交通事故起诉律师咨询中,起诉前需要准备的责任证据,应围绕“对方实施了什么行为、该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如何”来组织,而不是只准备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建议核对:认定书及送达材料;现场照片、监控和行车记录仪原始影像;车辆碰撞痕迹与检验信息;目击证人及当事人陈述;报警接处警和救援记录;以及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保险承保关系等主体资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以上有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把这些材料按“基础事实—过错行为—因果关系—主体责任”分组,并区分责任证据与损失证据,便于起诉时说明每份材料要证明什么。

一、先明确责任证据的证明对象

责任证据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与待证事实对应。一般可以把证明对象分为四组:一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础事实;二是对方存在的具体过错行为,例如未按信号灯通行、未让行、违法变道、超速、酒驾等;三是该行为与碰撞、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责任比例以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之一,其记载的事故基本事实、证据及成因分析、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是起诉时的重要基础材料,但仍需与现场影像、车辆痕迹、询问笔录等相互印证。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收到认定书后,可以先核对这些栏目是否完整,尤其是事故经过、证据分析和责任表述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

二、起诉前建议核对的材料清单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每类材料的具体用途不同,应按同一事故、同一主体和同一期间对应核对。

材料组 建议核对的内容 主要用途
事故认定书及送达材料 编号、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和车辆、证据及成因分析、责任表述、签章、送达日期和告知内容 作为事故基本事实和责任比例的基础书证,供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审查
现场与动态影像 监控、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拍摄时间、设备信息、画面是否连续、有无剪辑 还原碰撞过程、信号灯状态、让行关系、车辆位置和车速线索
车辆与痕迹材料 车辆检验报告、碰撞痕迹、维修记录、行车记录仪存储卡 核对接触部位、碰撞形态、车辆状态与事故经过是否吻合
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 目击者身份和联系方式、目击位置、陈述时间、前后是否一致 补充或印证事故经过,说明当事人当时的感知和反应
报警与救援记录 122接处警记录、120记录、现场图、救援时间 核对事发时间、地点、报警和救助过程
医疗与鉴定材料 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鉴定意见及检材、委托事项 证明伤害与事故的关联及损害程度;已有鉴定意见的核对检材和结论范围
主体与保险资料 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保险单、承保信息 确定被告列明和保险承保范围,核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的关系
损失凭证 维修发票、拖车费、交通费票据等 证明损失数额;建议与责任证据分开整理,避免混在一起

收到认定书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建议在申请复制时列明材料名称和用途,拿到后核对页码、印章和来源。对认定书有异议的,送达时会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具体复核期限以认定书告知和现行规定为准,本文不展开。

整理顺序上,可以先固定容易灭失的监控和行车记录仪影像,再核对认定书记载与现场证据是否一致,再整理医疗和鉴定材料,最后核对主体和保险信息。这个顺序是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三、举证责任、调查收集与证据保全

起诉前准备材料,可以按诉讼中的举证要求倒推。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因此,对于由交警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监控保管单位等掌握、当事人自行取得确有困难的材料,可以在咨询时说明证据名称、保管单位、待证事实和无法自行取得的原因,评估是否需要依法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申请。

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起诉前把已有证据编目,标注原件位置、保管人、取得方式和形成时间,有助于后续在举证期限内作出说明。

如果监控录像可能被覆盖、行车记录仪文件可能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建议尽快向保管单位书面请求保留,并评估是否需要依法申请保全;是否保全、能否获准由法院依法审查。

书证和物证方面,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视听资料方面,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行车记录仪和监控视频建议保留原始存储介质和原始文件,复制件注明制作人、来源和提取时间,不要只保留经过剪辑的片段。证据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按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密处理。

四、天津起诉前的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在天津发生交通事故并准备起诉,具体向哪个法院起诉,需要结合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等管辖连接点核对;被告是否列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保险人,也要根据认定书、车辆登记和保险单核对,不能预设。咨询时可以先带四类材料:认定书及送达材料、现场影像和车辆痕迹材料、医疗和鉴定材料、车辆登记和保险资料。把“已经有什么、还缺什么、缺的材料由谁保管、能否自行取得”写成清单,律师才能判断责任证据是否完整、是否需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证据保全。

如考虑委托律师,可以与律所协商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例如证据梳理、调查收集申请、鉴定申请、出庭代理等,以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属于不同费用项目,需向受理法院、鉴定机构分别核对。本文不提供具体报价,也不对案件结果作承诺。

需要说明的是,责任证据是否充分、事故认定书是否存在需要复核的情形、管辖法院和被告主体如何确定,仍需结合事故认定书、现场影像、车辆登记、保险单和医疗材料逐项核对。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先拨打120、122处理救治和报警;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如需就天津交通事故起诉前的证据清单、调查收集申请、委托范围和费用边界进一步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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