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咨询场景里,遇到现场物品清点表与补偿清单列项不一致,先要问清的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环节组织制作、经被征收人现场逐页签字确认、并由制作方留存原件的那一份清点记录。补偿清单是后续依据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形成的项目汇总,两份材料的制作主体、形成时间和用途不同;先锁定原始清点表,才能判断差异出在“现场记录”环节还是“补偿计算”环节。
一、判断哪份是“原始”清点表,建议核对四项
- 制作主体:看表头署名是房屋征收部门、其委托的调查人员,还是评估机构、施工单位。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登记由征收部门组织,其公布结果构成后续补偿的事实基础。
- 形成时间:看表上日期处于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调查登记阶段,还是评估、协商签约阶段。时间在前、内容更接近现场状态的,更可能是原始记录。
- 签字与确认:看是否有被征收人逐页签名、注明日期,涂改处是否有捺印或说明;没有签字的表格,需问清当时以何种方式送达和确认。
- 原件流向:确认手上是原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还是照片翻拍;复印件要问清复印来源和提供方。
以上四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用于帮助判断两份文件中哪一份更接近现场事实,并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二、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 比较维度 | 原始物品清点表 | 补偿清单 |
|---|---|---|
| 制作主体 | 征收部门组织的调查登记人员 | 征收部门按补偿方案、评估结果编制 |
| 形成阶段 | 调查登记阶段 | 评估与协商补偿阶段 |
| 记载内容 | 物品名称、数量、状态、位置 | 补偿项目、计算方式、金额 |
| 主要用途 | 核对调查登记是否与实际相符 | 核对补偿范围与数额是否覆盖应补项 |
补偿清单对应的是补偿协议应载明的事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十七条则列明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清单中缺少某一项时,可回到上述条款和本项目补偿方案,核对是漏列还是不予认定。
三、把差异落到具体列项,再谈后续处理
建议以原始清点表为底稿,逐项列出物品名称、数量、状态,在补偿清单中标注对应项及差额;清点表未记载但现场确有的物品,另注明发现时间、见证人和影像编号。这样整理能帮助律师判断差异属于记录遗漏、认定争议,还是补偿口径不同。
程序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协议的相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走到这一步,取决于前述材料比对和协商结果。
关于委托与费用: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分属不同项目,需分别核对;材料比对、与征收部门沟通、复议或诉讼代理是否纳入委托,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福州当地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另行向拟委托的律所核实。
条文来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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