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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打官司律师委托服务:委托合同解除条件未写明时,签约前应补问哪些费用结算与材料交接?

签约前,可以围绕四组问题向律所补问:委托事项与计费方式、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的边界、解除或终止时已发生费用如何结算、案卷与原件材料如何交接;把答复写进合同或书面补充条款,比事后口头解释更便于核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向委…

签约前,可以围绕四组问题向律所补问:委托事项与计费方式、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的边界、解除或终止时已发生费用如何结算、案卷与原件材料如何交接;把答复写进合同或书面补充条款,比事后口头解释更便于核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下文围绕“合同未写解除条件”这一情形,说明应当补问什么、按什么顺序核对。

一、先问费用构成:哪些是律师服务费,哪些是代付费用

费用类问题先区分两个部分,再谈解除结算。

其一,律师服务费本身。需要补问:按阶段计费还是按小时计费、各阶段的对应金额、付款节点,以及委托事项范围是否包含一审、二审、执行等不同程序。资料未规定统一的退费比例或结算公式,这部分属于双方可以协商并在合同中写明的事项,建议要求书面列明。

其二,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同一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据此可以补问:代付费用如何预先告知、如何凭票据据实结算、结余如何退还。

其三,不属于上述三类的收费。《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签约前如遇到名目不清的收费项,可以要求对方说明其属于哪一类并写入清单。

此外,诉讼费本身有独立交纳规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该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该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的除外;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核对时可以把诉讼费的交纳凭证与律师服务费发票分开归集,便于看清各自数额。

如双方拟采用风险代理,还需另签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同时不得在合同中排除或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对行使这些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条件。

二、再问解除后的结算:把“没写”的部分补成书面约定

合同未写解除条件时,建议就以下事项逐条询问并记录答复:解除由谁提出、以什么方式通知、通知到达后几日内办理结算;已支付的服务费中对应尚未开展工作的部分如何处理;已实际投入的工作量如何核算;代付费用中已支出与未支出的部分分别如何凭票据结算;退款的时间与方式。上述内容属于双方协商约定事项,资料未提供统一的退费标准,因此在合同中写明计算方式与凭证要求,是后续核对的基础。

三、最后问材料交接:明确清单、时点与签收

材料交接可补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如何登记与返还;授权委托书、案卷副本、已出具的法律文书、送达回执、缴费票据如何移交;交接以清单列明并由双方签收;交接的时间、地点与方式。本次资料未涉及材料交接的具体规范,以上属于建议采用的整理与核对方法,具体安排需与律所另行确认。

签约前补问清单

补问事项 需要核对的内容 用途
委托范围与阶段 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分别计费 确定服务费对应的具体工作
收费清单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差旅费分列 对应收费清单要求,区分费用性质
代付费用凭证 票据种类、结算与退还方式 核对据实支付与结余处理
解除结算 未开展工作部分、已投入工作量、退款安排 补足合同未写的结算条款
材料交接 原件、案卷、文书、票据的清单与签收 便于交接时逐项对照

签约前把上述答复落到书面,并保留收费清单与凭证,可以在解除条件未写明的情况下,为费用结算与材料交接留下可核对的事实依据。

本文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律知识站依据公开规范条文整理,具体条款以《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原文见 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为准。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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