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文书对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时,建议先做“原始证据与两份文书的同一事实对照”,即先拿合同、转账凭证、往来函件、送货单等原始材料作基准,把律师函和起诉状中关于同一事实的表述逐项摘出、并列比对,形成差异清单;不建议先改动其中一份文书,也不宜先判断哪一份“错”。原因在于,律师函属于诉前催告与主张性文书,起诉状则要载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交法院,二者的写作目的与表述范围本就不同;表述有出入,可能是取舍详略,也可能是一方偏离了原始材料,需要靠对照才能分清。
一、对照的顺序:先固定原件,再比对两份文书
建议按三步走,属于材料整理方法,并非法定程序顺序:
- 固定原始证据。把合同、补充协议、付款记录、发票、微信或邮件往来、送达凭证按时间排列,标注每一份是原件、复印件还是截图。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对照时以原件为准,没有原件的要单独标注并说明原因。
- 分别摘录两份文书的事实表述。对同一事实,把律师函的句子和起诉状的句子原文摘出,不改写、不合并,保持各自的时间、金额、主体、履行方式原样。
- 形成差异清单。每一行只放一个事实点,三栏并列:原始证据显示的内容、律师函的表述、起诉状的表述。差异处标注“待核实”或“有原件支持”。
二、差异清单要核对的维度
同一事实的“不一致”通常集中在五类,建议逐项核对:
- 主体:合同相对方、实际付款方、收款方是否同一;是公司还是个人,是否存在代收、代付。
- 时间:合同签订日、履行日、违约日、催告日、发函日。不同程序节点的日期本身可以不同,需要区分“事实发生日”和“文书形成日”。
- 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已付金额的计算口径与截止日是否一致。
- 履行方式与违约事实:交付数量、验收结果、通知方式,两份文书是否描述了同一批次、同一期间的行为。
- 请求依据:律师函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与起诉状所列是否指向同一法律关系。
核对上述维度的目的,是让起诉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要求。该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包括“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事实表述能否与证据来源对得上,直接影响起诉状这部分内容是否写实。同时,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对照的落点是:每一处事实表述背后有没有可提交的证据支撑。
三、对照结果的处理前提
差异清单出来后,通常会出现三种情形,处理方式不同:
- 两份文书表述不同,但都能被原始证据覆盖(例如律师函写“部分未付”,起诉状按明细列明具体笔数):属于表述详略差异,建议在起诉状中把口径写具体,并保留计算过程。
- 其中一份偏离原件:建议以原件为准修正该份文书;若律师函已经发出,可另附说明或在后续文书中更正,是否需要更正、如何更正,需结合原件与对方回函进一步核实。
- 两份文书都缺少原件支撑:该事实点暂不宜作为起诉状的事实依据,建议先补证据。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该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说明理由以及不予采纳或者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的处理,因此证据准备宜在起诉前完成。
另外,比对时建议同步核对送达记录:律师函寄给谁、寄往哪个地址、有无签收,与起诉状所列被告信息是否一致。这部分属于事实核对,不改变上述对照顺序。涉及具体请求能否成立、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等判断,需结合全部原件另行分析,本文不作为结论。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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