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前建议先补充三组材料:能说明亲属关系及形成时间的身份材料、能确定异议类型和执行节点的程序文书、能支撑异议请求的权属或行为违法证据,并用一页事实说明把“为何未注明亲属关系”讲清楚。亲属关系本身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列明的书面异议前提,但它可能影响法院对异议主体、事实关联和证据来源的核对,主动补充比等到审查阶段再解释更稳妥。
先确认属于哪类异议,亲属关系材料才有对应用途
执行异议至少有两个不同入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则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条针对的主体和事由不同。如果异议申请人是以案外人身份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亲属关系需要说明的是“虽与被执行人存在亲属关系,但所主张的权利来源于何处、取得于何时”;如果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指出执行行为违法,则要说明亲属关系与所异议的执行行为之间有何具体关联。咨询前先把异议请求、执行案号、已收到文书和拟适用的条文对应起来,再整理关系材料,避免把身份材料当成权属材料使用。
咨询前建议补齐的材料清单
第一组是关系与身份材料。可以准备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材料等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证件,并标注关系形成、变更的时间。登记材料未直接体现关系的,可以补充村(居)委会证明、长期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记录等辅助材料,并说明这些材料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
第二组是程序材料。建议整理执行案号、执行法院、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或冻结裁定等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标明送达日期;同时保留此前提交过的异议材料底稿、提交回执和未注明亲属关系的那一版材料,便于对照说明是表格无对应栏目、他人代填,还是当时判断与异议事由无关。未注明的原因宜如实陈述,不宜自行判断是否构成隐瞒或虚假陈述。
第三组是实体材料。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可以准备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产权登记、占有使用凭证、出资来源等,按取得时间排列;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则对应指出具体行为、发生时间、所涉文书和认为违法的理由。材料较多时,建议另附一页时间线,把亲属关系形成、财产取得、执行程序节点和材料提交情况并列,标注哪些有原件、哪些尚待核实。
向律师咨询时重点核对什么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以说明现有材料缺什么、哪些事实尚未确认,并核对拟议委托范围是否包括材料梳理、异议文书起草和期限核对,以及如何计费,具体可与律所协商,不宜按统一标准预设。期限方面,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十五日审查、十日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八条的十五日审查、十五日起诉,均需结合裁定送达凭证核对,建议以实际收到的文书日期为准,不凭记忆推算。
以上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版本为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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