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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诉讼材料准备中,若证据目录只列名称未写证明对象,应先补核哪些用途?

证据目录只写名称、没有证明对象时,建议先补核三件事:每份证据拟证明的具体事实是什么,该事实对应诉讼请求或抗辩中的哪一项主张、哪一个构成要件,以及证据的来源与形式(原件或复印件、页数、份数)能否与目录记载保持一致。

证据目录只写名称、没有证明对象时,建议先补核三件事:每份证据拟证明的具体事实是什么,该事实对应诉讼请求或抗辩中的哪一项主张、哪一个构成要件,以及证据的来源与形式(原件或复印件、页数、份数)能否与目录记载保持一致。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举证责任是针对“主张”分配的,证明对象正是把证据与主张连接起来的说明;缺了这一栏,目录就只剩材料清单,庭审中难以说明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

一、先把“主张—要件事实—证据”对应起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补核时可按三列逐份填写:起诉状或答辩状中的哪项主张、该主张需要证明的事实(时间、主体、行为、金额等)、由哪份证据支撑。填写后如果发现某份证据对应不上任何一项主张,可以先与承办律师核对是否保留或合并说明;如果某项主张没有任何证据对应,则属于需要补充取证的部分。

对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可以在目录备注中标注,并另行准备调查取证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同步核对证据形式与提交期限

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补写证明对象时,建议一并核对目录所载名称、份数、页数与实际材料是否一致,原件是否已备妥、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避免收据记载与目录对不上。

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适当延长;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据此,补核时可逐份确认证据是否已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尚未提交的是否需要申请延期,并把需要说明的客观原因整理成书面材料。

三、为庭审质证做准备

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证明对象写清楚,质证时才能围绕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目录中如含涉及上述保密事项的材料,建议单独标注,是否不公开质证由人民法院决定。

以上属于材料整理与核对方法,不改变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和举证责任分配。条文文本可在中国裁判文书以外的官方渠道核对,如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文本。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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