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医疗损害赔偿材料,核心是围绕诊疗过程、损害后果、过错与因果关系形成一条可以逐项核对的证据链。门诊病历与住院病案首页诊断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住院病案首页及其对应的住院志、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再把门诊病历作为入院前诊疗经过的对照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住院阶段记录覆盖住院诊疗的主线,门诊病历反映就诊当时的初步判断,两者出现差异时,关键要看哪一份能与同期其他记录相互印证,以及是否存在缺页、改动等情形。
一、两份记录不一致时的核对顺序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每一步都围绕同一患者、同一就诊期间展开:
- 先核对住院病案内部是否自洽。 将病案首页诊断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中的诊断描述逐项比对,看首页是否属于汇总填写时的笔误或编码差异。
- 再核对门诊病历与入院记录的衔接。 比对门诊初诊时间、主诉、现病史、查体与处置,与入院记录“现病史”“既往史”的表述是否连贯,判断差异出现在哪个环节。
- 留意形式瑕疵。 查看有无修改痕迹、页码是否连续、签名与记录时间是否完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该条属于条件式规则,需在核对具体情形后才能对应主张。
- 通过正式渠道复制病历。 向医院病案室申请复制并保留复制清单与时间,便于后续比对原件来源。
二、建议准备的材料及各自用途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
| 主体与关系材料 | 患者身份证明;患者死亡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 对应赔偿权利人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
| 病历资料 | 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 诊疗经过、诊断依据及记录之间是否一致,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病历范围 |
| 诊断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 与病历相互印证 |
| 费用凭证 |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 医疗费的实际支出,需与病历、诊断证明结合使用 |
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相关的鉴定材料,需根据具体案情另行核对。
三、费用材料的时间边界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据此,费用凭证需要与病历、诊断证明配套整理,后续治疗费按上述条件分别处理。
天津地区立案材料的份数、鉴定机构选择及鉴定所需材料,需向受理法院或鉴定机构另行核实。病历比对、材料梳理是否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政府部门转载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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