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文件名称与档案目录编号对不上时,处理通常发生在行政机关作出补正告知之后的补正阶段:申请人需要在告知书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以书面补正的方式把“文件名称”和“目录编号”合并成一组便于检索的特征描述,说明两者指向同一份文件,并附上目录页、检索路径等线索。补正所写的是“便于查询的描述”,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替申请人查找文件,或对现有信息作加工、分析。如果正在考虑委托律师协助梳理补正材料,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补正告知书载明的期限和目录来源,再判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先确定程序阶段:补正发生在“申请内容不明确”之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首先要满足法定的描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申请应当包括“(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名称与目录编号不一致,通常表现为申请人写的是文件标题,而档案目录登记的是简称、旧称、年度加序号,或者编号本身包含全宗、目录、案卷等多层结构。这类情形可能被行政机关认为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进而进入补正程序;是否要求补正、要求补正哪些事项,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判断。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后,按告知书列明的事项逐项回应即可。
补正程序有明确的期限规则。同一行政法规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里需要同时核对三项内容:行政机关是否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告知书是否写明补正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补正后答复期限从收到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一方需要留意的,是告知书指定的期限本身,以及补正材料是否在原申请渠道留下提交记录。
二、补正描述的核心:把两个标识合并成一组可检索线索
只写文件名称,可能因为目录登记使用简称而无法定位;只写目录编号,可能因为编号层级不完整或跨年度重编而无法对应。补正时可以围绕“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作组合说明,把名称、编号和文件的其他外部特征放在同一段里。以下栏目属于建议整理的说明要素,并非法定必交清单,可按告知书要求和实际掌握的材料取舍:
| 可写入的要素 | 对检索的作用 | 建议核对的来源 |
|---|---|---|
| 文件名称的常见写法、简称或旧称 | 说明申请名称与目录登记名称的对应关系 | 原申请文本、目录页 |
| 目录编号的完整层级 | 避免只写末级序号导致无法定位 | 档案目录页、检索截图 |
| 形成年度或文件形成时间 | 缩小检索范围 | 目录登记信息、文件落款 |
| 制作机关或发文机关 | 区分同名文件 | 文件版头、目录责任者栏 |
| 文号(如有) | 与名称、编号互相印证 | 文件本身或目录文号栏 |
| 事由或主题 | 在编号不完整时提供辅助线索 | 原申请说明、目录题名 |
| 载体形式与保管部门 | 说明是纸质还是电子、由哪个部门保管 | 目录备注、受理机关告知 |
补正说明的写法,可以把“名称与编号指向同一文件”作为一句话讲清楚,再逐项列出线索。以下示例仅用于说明行文结构,不针对任何真实案件:
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交的申请中写为《某某办法》,档案目录中登记为“某某规定”,编号为某全宗某目录某案卷某件。经核对目录页,两者题名内容、形成年度和发文机关一致,应指向同一文件。现补充如下:该文件形成于某年,发文机关为某机关,文号为某号,目录页见附件第某页;如目录编号存在新旧两套编码,以附件所示目录页为准。
这样写的用途,是把“名称”与“编号”的差异转化为可核对的对应关系,而不是单纯重复原申请或要求行政机关自行判断。附上目录页复制件、查询截图、此前公开文件中引用该编号的页面,可以帮助受理机关理解编号来源;这些材料属于建议整理的辅助线索,是否提交、提交哪些,仍以补正告知书的要求和实际持有情况为准。
三、补正时容易出现的几个偏差
一是把补正写成新的申请。 补正针对的是原申请中不明确的部分,宜逐项对应告知书列明的补正事项,说明原申请想要的是哪一份文件、名称与编号如何对应。如果在补正中加入大量与原申请无关的新事项,可能使受理机关难以判断补正范围。
二是要求行政机关“把所有相关文件都找出来”。 根据同一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补正描述的作用是帮助定位已经制作或获取的文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按主题重新归类、汇编或制作新文件。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是申请内容中混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时的处理方式,与补正描述不是同一问题。
三是忽略补正后的答复仍按法定情形处理。 行政机关检索后如何答复,仍适用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的情形。其中第(四)项为:“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该条还分别规定了所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可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重复申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另有特别规定等答复情形。补正描述更具体,有助于减少因名称、编号不一致造成的检索偏差,但不改变行政机关依据检索结果作出相应答复的规则。
四是只口头说明、不留书面记录。 补正以书面形式提交更为稳妥,内容宜包括原申请编号或提交日期、补正所针对的告知书、逐项补正说明和附件目录。提交渠道可以与原申请渠道保持一致,并保留邮寄签收、平台提交回执或邮件发送记录,便于核对补正是否在指定期限内到达。
四、收到补正告知后可以按什么顺序核对
可以先看补正告知书本身:它列明了哪些补正事项、指定的补正期限从哪天起算、补正材料提交到哪里。再核对原申请文本与档案目录页,把名称、编号、年度、发文机关、文号逐项对照,找出不一致发生在哪一层:是名称写法不同,还是编号层级缺失,抑或目录存在新旧编码。随后按告知书要求写补正说明,能附目录页的附目录页,不能附的说明线索来源。最后核对提交凭证和期限,避免因逾期未补正产生第三十条规定的后果。
如果目录编号指向的是已经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受理机关、检索路径和申请渠道可能与一般政府信息不同,这一点在现有资料中没有展开,需要向受理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另行核对,不宜仅凭编号自行推断。补正说明中可以把这一情况写明,请受理机关告知对应的查询渠道。
结语
名称与档案目录编号不一致时,补正的重点不是争论哪个名称“正确”,而是在指定期限内把名称、编号及其对应关系写成一组可检索、可核对的描述,并保留提交记录。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包括:补正告知书原文及送达日期、指定补正期限、目录页的来源与编号层级、受理机关是否已作出答复,以及编号是否指向已移交档案馆的档案。就上述材料的整理和补正说明的起草需要协助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