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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征收补偿律师咨询:若补偿协议总额与附件分项合计不一致,先核对哪份计算底稿?

补偿协议总额与附件分项合计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编制协议总额所依据的那份分项计算底稿,也就是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其分项计算表,逐项核对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金额与计算口径;附件分项用于与这份底稿交叉验证。

补偿协议总额与附件分项合计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编制协议总额所依据的那份分项计算底稿,也就是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其分项计算表,逐项核对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金额与计算口径;附件分项用于与这份底稿交叉验证。总额一般由底稿汇总形成,附件多为后续转录或摘录,应先弄清总额从哪里来,再判断是附件漏项、转录错误,还是底稿本身重复计算、扣减或计算标准不一致。

一、总额的计算底稿与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该条同时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可见房屋价值这一项有独立的评估与复核、鉴定渠道,总额中的这一部分应以评估报告为核对基准。

同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列举了补偿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这意味着附件分项合计应当能够对应到这些项目上,缺哪一项、哪一项金额变动,都可以在协议正文与附件之间定位。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供理解现有事实使用,并非法定先后顺序:

步骤 核对对象 可核对的内容
第一步 评估报告及分项计算表 各项单价、面积、计费期间、是否含扣减,合计数是否等于协议总额
第二步 协议正文 总额数字、补偿方式,以及正文是否计入附件未列的项目(如奖励、补助)
第三步 附件分项 与底稿逐项对照,定位差额来自漏项、单价或面积不同,还是计算标准重复
第四步 差额归类 制一张对照表,列项目名称、底稿金额、附件金额、差额、对应材料及页码

差额通常集中在几处:附件漏列某一分项;评估报告出具后面积或装修数量又有补充认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不同期间计算;产权调换情形下差价另行结算而未在附件体现。选择产权调换的,第二十一条要求“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差价计算表也应一并纳入核对。

三、差额确认后的处理

差额落在房屋价值本身的,可按第十九条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再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具体申请方式与期限以评估报告载明内容和当地规定为准,建议向评估机构与征收部门书面确认。

差额属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分项漏计或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可依据协议约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部门书面核对,对确认的差额以补充协议或书面确认方式固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是否足额到位直接影响后续搬迁安排,宜在搬迁前把数字核对清楚。

咨询准备方面,可整理评估报告、分项计算表、协议正文与全部附件、补偿方案及往来书面记录,按上表做成对照材料。律师服务费与评估复核、专家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分属不同项目,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若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上,补偿项目与依据适用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与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则不同,需另行核对当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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