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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广阳区工伤律师咨询: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证据如何整理

在工伤认定中主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责任证据的核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本次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它直接对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条件;与之配套整理的,是能够说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与路线材料、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

在工伤认定中主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责任证据的核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本次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它直接对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条件;与之配套整理的,是能够说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与路线材料、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这些材料在工伤认定申请阶段,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在廊坊广阳区准备这类材料,可以先按“责任、途中、劳动关系、伤情”四组归集,再逐组核对原件与记载是否一致;具体承办安排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看条件:第十四条第(六)项要求同时具备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载: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从条文表述看,这一项包含三层并列内容: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伤害来自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本人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三者在同一条文中并列出现,因此材料整理也应当围绕这三层分别准备,而不是只留一份事故认定书。

同一部条例第十六条还列明三种排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职工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交通事故处理中若涉及酒后驾驶的记载,这一条与责任证据就落在同一份材料上,整理时不宜把事故认定书与酒精检测类材料分开存放。

二、责任证据:以事故认定书为中心按记载内容分组

第一组是事故认定书本身。需要核对的是:文书是否加盖处理机关印章、当事人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是否与申请表一致、责任记载的具体表述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无责任”。条例使用的表述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判断材料是否对应条文,落点就在这份文书对责任的记载上:记载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字面表述对应较为直接;记载本人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与该表述不一致。这一判断属于对条文文义的理解,最终是否认定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

第二组是事故发生与处理过程的佐证材料。可以整理报警记录、出警材料、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事故路段的监控调取线索、目击者联系方式、保险理赔与查勘材料。这类材料的作用是印证认定书所记时间、地点、车辆与经过,在认定书内容被质疑或者事故尚未查清时尤其有整理价值。

第三组是事故处理尚未终结时的过渡材料。事故认定书尚未出具,或者肇事车辆逃逸尚未查获的,可以先保存受理凭证、事故证明以及处理进展的书面记载,并留意后续文书的领取与保存。这一环节各地经办口径可能不同,向受理机关确认所需文书形式较为稳妥。

第四组是伤情材料。首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对应第十八条第(三)项要求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上记载的就诊时间应当与事故发生时间形成先后关系,这一处时间对不上,往往需要补充说明。

三、途中证据:时间与路线要能与作息对上

“上下班途中”是独立于责任之外的另一层条件。条例本身未在本次资料范围内进一步界定其具体范围,相关细化规定需要另行核对。从证明对象看,这一层要说明的是:事发时间与本人当日上下班时间的关系,事发地点与居住地、工作地之间的位置关系。

可以按两个方向归集。时间方向:考勤记录、排班表、打卡截图、加班通知、工作群消息、请假或调班记录,用于说明当日应当上下班的时点。路线方向:劳动合同或单位登记的工作地址、租房合同、居住登记、门禁记录,以及事发路段与两地之间的位置说明。导航截图一类材料可以辅助说明路线走向,单独使用时证明力有限,与考勤、居住材料放在一起更有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途中材料与责任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不宜混在一份说明里。把“几点下班、走哪条路、在哪里发生事故”的事实按时间顺序写成简短说明,附在材料前面,阅读者对照起来会更快。

四、申请材料:按第十八条三项归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出处同上,同一条例同一版本)

对应到本文主题,申请表内“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四项,正好分别由途中材料、事故认定书、责任材料、病历材料支撑。四项填写内容与附件互相印证,是比较实用的整理标准。

劳动关系材料可以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等组合使用;没有书面合同的,上述材料同样可以用于说明事实劳动关系。这组材料的核对重点是主体名称:发薪单位、考勤单位、事故发生时的实际用工单位是否指向同一家,出现不一致时需要另行说明。

五、举证责任:单位否认时材料放在什么位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出处同上,同一条例同一版本)

这一句解决的是争议发生后由谁举证的问题,不免除申请人按第十八条提交材料的需要。实际意义在于:单位若主张事故不在上下班路线、或者主张本人负主要责任,相应证据由单位提出;职工一侧仍宜保存好认定书、考勤、居住与病历的原始件,以便在调查核实时提供。两组材料并行保存,比单方面补充说明更稳妥。

六、时限与提交前的核对顺序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时限是程序前提,整理材料的节奏应当放在这个期限内安排。

提交前的核对,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这一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

  1. 事故认定书原件与责任记载,确认文书已领取、内容清晰;
  2. 事发时间与当日考勤、排班的对应关系;
  3. 事发地点与居住地、工作地的位置关系;
  4. 劳动关系材料的用工主体是否一致;
  5. 病历与诊断证明的就诊时间、伤情描述;
  6. 申请表填写内容与上述附件逐项对照。

结语

本文涉及的《工伤保险条例》条文来自同一版本,条号与原文已在上文标注。具体到个案,仍需核对:事故认定书是否已经复核或者内容有变更、认定书载明的责任表述与条文如何对应、考勤记录能否覆盖事发当日、劳动关系材料指向的用工主体是否唯一、诊断证明记载的伤情与事故经过是否衔接。这些事项需要结合原始材料逐件比对,不宜仅凭一份文书下结论。就材料分组、核对顺序以及拟议委托事项的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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