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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仲裁答辩状代写前如何整理答辩意见、证据质证目录与送达材料?

在天津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后,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准备委托代写答辩状,可以先把材料分成三组整理:第一组是答辩意见,按申请人的每一项仲裁请求逐项对应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二组是证据质证目录,对申请人的证据逐项写明质证意见,同时单列己方证据及证明对象;第三组是送达材料,核对仲裁委送来的文书、己方送…

在天津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后,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准备委托代写答辩状,可以先把材料分成三组整理:第一组是答辩意见,按申请人的每一项仲裁请求逐项对应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二组是证据质证目录,对申请人的证据逐项写明质证意见,同时单列己方证据及证明对象;第三组是送达材料,核对仲裁委送来的文书、己方送达地址、材料份数和签收记录。三组材料解决的问题不同,混在一起写会削弱答辩的针对性。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副本份数和送达地址确认的具体格式,应以仲裁委送达的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载明的内容为准;本次资料未涉及天津各仲裁委的办事要求,这部分需要另行核对。需要就天津案件的答辩材料整理做咨询准备,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程序位置:管辖、主体与争议范围

管辖是答辩材料的第一道核对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收到受理通知后,可以核对受理案件的仲裁委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及是否存在两地分别申请、由履行地仲裁委管辖的情形。管辖异议是否提出、在什么时间提出,本次资料未涉及,需结合仲裁规则和受理通知另行核对。

主体信息可以对照仲裁申请书逐项检查:申请人是否为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代理人或继承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记载一致。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要求仲裁申请书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该项规范的是申请书的记载事项,整理答辩材料时可以参照这些信息项核对主体是否对应。

争议范围可以对照第二条。该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适用本法。核对申请人的请求是否落在这些事项内,有助于判断答辩意见应当围绕哪些争点展开。

时效是需要单列核对的事项。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还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劳动报酬争议,该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答辩意见如涉及时效,建议写明起算点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单独作为一项抗辩提出;是否超过时效、是否存在中断或中止,由仲裁庭根据证据判断,不宜直接写成超过一年即必然驳回。

二、答辩意见:按请求项建立对照结构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第三项规定,应当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是对仲裁申请书的要求,答辩状可以参照这一信息结构,建立“请求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申请人依据—己方回应—对应证据”的对照表,避免只对部分请求作答或漏项。

答辩意见可以分三层整理。程序层包括管辖、主体、时效和争议范围,逐项写明是否提出异议及依据。请求层按申请人的每一项请求分别写明认可、否认或部分否认,涉及金额的,列明计算基数、计算期间、已付金额和己方计算方式,便于逐项对照。证据层写明哪些事实有证据支持、哪些事实应由申请人举证、哪些材料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

第六条对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规章制度、解除或终止通知等材料通常属于本单位掌握管理,答辩意见中可以单列“本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一节,逐项标注已提交、拟提交或需进一步调取,并写明每项证据的证明对象。这里标注的是整理建议,提交范围和提交时间仍以仲裁委通知为准。

三、证据质证目录:质证意见与己方证据分开列

证据质证目录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针对申请人的证据逐项质证,列明证据名称、页码、来源、形式(原件或复印件)、对真实性的意见、对合法性的意见、对关联性的意见、对证明目的的意见以及是否认可。质证意见写到具体事项,例如工资流水的主体是否为本单位、期间是否覆盖争议期间、数额与请求金额是否对应,比只写“不认可”更便于开庭时使用。

第二部分是己方证据清单,列明序号、证据名称、形成时间、来源、证明对象、原件或复印件、页数和备注。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申请书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整理己方清单时可以参照这一信息项检查证据来源和证人信息是否完整;需要证人出庭的,证人姓名和住所应单独列明,方便仲裁委通知。

两组证据建议使用同一编号体系,质证意见中引用的证据编号与己方清单、答辩意见中的表述保持一致。同一事项要注意主体、期间和数额三者对应:主体是否为同一用人单位或同一劳动者,期间是否覆盖争议发生期间,数额与工资支付记录、请求金额能否对应。第六条可以作为判断“谁掌握证据”的依据:申请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质证目录中对证据由谁掌握、由谁提交的判断,应写清楚并保留核对空间。

四、送达材料:文书、地址、份数与签收记录

送达材料可以先核对仲裁委送来的文书是否齐全,包括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通知和送达回证。收到的时间、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建议记录在案,信封、邮寄面单和签收记录一并保存,便于核对答辩和举证的时间起算。

己方送达地址需要确认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电子送达方式;地址发生变更的,建议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仲裁委,并保留告知记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该条规范的是申请人的提交义务,答辩状和证据副本的份数不宜直接照搬,具体份数以受理仲裁委的通知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核对后确定。

如拟委托代写或代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的具体要求,可以与律所和仲裁委分别核对后准备。代写属于拟议委托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仲裁费用、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按相应机构的通知办理,本文资料未涉及具体标准。

五、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常见问题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先读受理通知和申请书,标出全部请求项和金额;再核对管辖、主体、时效和争议范围;然后逐项写答辩意见;接着制作证据质证目录;最后核对份数、送达地址和签收记录。定稿前交叉检查答辩意见与证据目录中的编号、金额、期间是否一致,避免同一事实出现两种表述。

常见问题包括:答辩意见只写“不同意”,没有对应到具体请求项;质证意见只写“不认可”,没有说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哪一项;把申请书的副本份数规则直接套用到答辩状;送达地址变更后没有书面告知;时效抗辩夹在事实叙述中没有单独列出。逐项检查这些问题,可以让三组材料各归其位,答辩意见对应请求,质证目录对应证据,送达材料对应程序记录。

本文引用的法条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天津各仲裁委的答辩期限、副本份数、送达地址确认格式等办事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向受理仲裁委核对。就答辩意见结构、证据质证目录和送达材料的整理准备,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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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仲裁答辩状代写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