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及其送达、生效凭证,再核公司付款凭证。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公司未按裁决主文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凭证用于核对已付金额、计算未付余额,不能替代裁决书作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一、先看裁决书是否生效、主文写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申请前建议先核对裁决书主文中的案号、当事人、给付金额、履行期限和支付对象,并查看送达回证、生效证明上的签收日期。
生效时间要区分裁决类型。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所以,非终局裁决要先确认十五日起诉期是否届满、有无起诉。
二、再核付款凭证与裁决主文的对应关系
付款凭证不是先看金额大小,而是先看它和本案裁决是不是同一笔义务。建议核对:
- 付款人和收款人是否分别为本案用人单位、劳动者;
- 付款时间在裁决作出前还是作出后,裁决前付款是否已在仲裁中处理;
- 凭证摘要、用途是否指向裁决主文中的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等具体项目;
- 金额与银行流水、回单能否相互印证;
- 是部分付款还是主张全部履行。
如果凭证金额与裁决金额不一致,建议以裁决主文金额为基准,列一份“裁决金额—已付金额—未付差额”对照说明,把付款凭证作为附件提交,主张未付余额;已付款项是否抵扣、抵扣多少,由执行法院结合凭证核实。不宜只按付款凭证金额申请,也不宜把已付款项完全忽略。北京受理法院的具体申请材料清单,本次资料未涉及,可向受理法院另行核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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