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责任并非无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天津地区读者遇到此类情形,可以先固定报警、就医和现场证据,再围绕“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物业管理是否存在疏漏、自身能否完成排除性证明整理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上述责任划分与材料准备作初步沟通。
一、找不到抛物人时的三层责任结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原文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这一款包含前后衔接的两种情形。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转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需要注意法条使用的表述是“补偿”,不是“赔偿”,两者在现行法上是不同的责任表述,具体到个案如何主张,需要结合损害事实和责任基础判断。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非整栋楼的全部住户一概而论。法条本身没有列举具体范围,实践中需要结合事发位置、物品坠落方向、楼栋与单元结构、房屋实际使用状态等事实核对。哪些住户落入该范围,属于需要结合证据判断的问题,不宜在事实不清时先行下结论。
第二款原文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款把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单独列出,责任基础是“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非只要发生坠物就当然由物业承担。何种措施属于“必要”,法条未作细化,需要结合建筑实际情况、管理规约、日常管理记录等材料核对。
第三款原文为:“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是对公安等机关调查职责的规定。对受害人而言,及时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有助于固定事发时间、地点和调查经过,也为后续判断“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提供材料基础。
二、“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明对象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保留了一项排除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补偿责任。这里的证明对象是自身与造成损害的行为没有关联,而不是要求证明他人实施了抛物行为。
建议围绕以下方向整理材料,是否形成有效证明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 事发时段房屋无人使用,例如外出记录、交通票据、住宿记录、门禁或监控记录;
- 房屋处于空置、装修或未入住状态,例如交接记录、装修合同、水电使用记录;
- 房屋位置、窗户朝向、阳台结构与物品坠落方向明显不符,例如现场照片、楼栋平面示意;
- 事发时房屋由他人实际使用,例如租赁合同、借住说明;
- 其他能够说明自身与坠落物品无关联的材料。
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判断该使用人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范围,以及能否完成法条所要求的排除性证明。材料是否充分、能否被采信,取决于具体案情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不能仅凭单一材料得出确定结论。
三、物业管理责任与公安调查的核对重点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为条件。核对时可以从管理行为入手,例如日常巡查记录、外墙及公共部位检查维护记录、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警示标识设置情况、事发前后隐患处理记录等。这些材料用于判断管理人是否采取了与建筑风险相适应的措施,而不是简单以损害结果反推责任。
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由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配合提供物品来源方向、目击线索、现场照片视频等,并在后续材料中保留调查进展的书面记录。调查是否能够查清责任人,直接影响适用“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还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的路径。
另外需要注意区分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条针对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分配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针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并专门规定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的补偿规则。两条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不同,具体适用哪一条,需要结合物品是抛掷还是脱落、能否确定来源、涉及主体是谁等事实核对。
四、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以下清单为建议整理方向,用于帮助说明事实,并非法定必须提交的材料,也不构成程序上的先后顺序。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报警记录、受案或调查文书 | 事发时间、地点、调查经过及是否已查明责任人 |
| 就医记录、诊断证明、费用票据 | 损害后果、治疗经过及支出情况 |
| 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者说明 | 物品来源方向、坠落位置、楼栋与单元关系 |
| 楼栋、单元、房屋位置示意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
| 房屋使用状态材料 | 空置、出租、外出等排除性事实 |
| 物业巡查、维护、监控、警示记录 | 管理人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
| 与物业、社区、派出所的沟通记录 | 事发后处理经过及各方陈述 |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比对主体、时间、原件来源和数额,避免不同程序、不同主体的日期混在一起。比如报警时间、就医时间、物业接到反映的时间属于不同事项,分别列明更便于核对。
五、咨询与委托的费用边界
咨询阶段通常围绕事实梳理、责任路径分析和材料核对展开。如果后续需要出具书面意见、参与协商或代理诉讼,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具体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第三方费用需按实际发生和相关规定另行核对,不宜在事实和程序尚未明确时预先估算。
对于天津地区的高空坠物纠纷,地方性的具体办理细节、管辖安排等如涉及,需要以当地机关的正式信息和具体案情为准,本文所述以民法典现行条文为基础。
结语
高空坠物找不到具体行为人时,法律提供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物业管理人安全保障责任以及公安等机关调查三条并行的制度安排,各自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能否排除自身责任、物业是否采取必要措施、调查是否查清责任人,都需要以材料说话。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如您正在整理报警记录、医疗票据、现场证据或物业沟通材料,可就责任划分的判断顺序和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依据来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政府部门转载页面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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