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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唐山婚姻家事律师咨询:房产登记人与还贷流水人不一致,共同还贷部分先核哪项?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协商或诉讼阶段,遇到房产登记人与实际还贷流水人不一致,建议先核房产本身的权属性质,包括登记状态、取得时间、出资来源以及是否存在书面财产约定;这一步清楚之后,再核对还贷流水的账户主体、还款起止期间和资金来源。登记人与还贷人不一致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房屋归谁,也不能直接决定共同还贷部分如何处理。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协商或诉讼阶段,遇到房产登记人与实际还贷流水人不一致,建议先核房产本身的权属性质,包括登记状态、取得时间、出资来源以及是否存在书面财产约定;这一步清楚之后,再核对还贷流水的账户主体、还款起止期间和资金来源。登记人与还贷人不一致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房屋归谁,也不能直接决定共同还贷部分如何处理。

一、先核权属,法律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同样一笔按月扣划的还贷资金,在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两种前提下,对应的处理路径不同;还贷流水本身无法单独回答“这套房怎么分”。先确定权属性质,再判断还贷资金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内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流水的证明作用才有明确的对应对象。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分工

以下顺序属于整理材料的建议,便于把事实分层说清,并非法定先后程序。

核对层次 建议核对的材料 主要能说明什么
权属层 不动产登记信息、买卖合同或网签资料、购房时间与付款凭证、双方书面财产约定 房屋取得时间、登记权利人、出资来源,以及是否存在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书面约定
资金层 还贷账户流水、银行扣款记录、还款起止期间、对应收入账户流水 每期还款由谁的账户支出、资金是否来自婚内所得
对应层 将流水与登记、合同、约定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笔金额比对 登记人与还款人不一致的具体成因,例如配偶代还、家庭成员代付等

核对时,建议先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对齐,再作比较;不同账户之间的日期差异、还款人身份差异,本身需要结合具体安排理解,不宜直接推定为某一方的主张成立。

三、两个需要提前留意的前提

第一,存在书面财产约定时,按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内容会改变上述权属判断的基础,核对时应优先找出书面文本并确认签署主体与时间。

第二,双方协商不成的,依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给出的是分割原则,具体到某一套房屋的处理,仍需回到前述权属与资金事实。

如果涉及父母出资、婚前首付与婚后共同还贷的具体比例计算,本次资料未提供对应规则,需另行核对相应规范与凭证。唐山地区的婚姻家事咨询中,可先按上述三个层次整理登记资料、购房合同、还贷流水和书面约定,再与律师沟通哪些事实已能对应、哪些还需要补充凭证。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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