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只写“协商谈判”而未写次数、参与人员时,费用不能仅凭这一项名称核对,也不宜直接推定它包含不限次数、不限人员的服务。围绕六安拆迁维权律师收费标准的咨询,更稳妥的核对顺序是:先确认该费用对应哪个程序阶段和哪些具体工作,再对照收费清单、付款凭证、服务记录,最后就次数、人员及超范围工作如何计费形成书面补充确认。
先看合同把“协商谈判”写成什么计费单元
核对时不要只看“协商谈判”四个字,还要看合同全文:该费用是否仅对应协商谈判阶段,是否与后续复议、诉讼等程序分开;计费方式是按固定金额、按阶段、按次还是按工作量;费用是否写明“包干”或“不含”某项工作;参与人员是承办律师、协办人员还是助理,是否需要另行计费。
合同未写次数和人员的,建议用补充协议或确认单写明:协商谈判包括哪些具体动作,例如参加会议、准备谈判方案、起草函件、修改协议等;次数安排或计算口径;参与人员范围;超出约定范围后如何计费。这样核对的是服务边界,而不只是补一个数字。
用收费清单和凭证划出三类费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来源: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据此,核对费用时可把账单分成三块: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对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建议要求律所逐项列明金额、用途、发生时间并附有效凭证。对“协商谈判”部分,可对照会议通知、签到、会谈纪要、往来函件、工作记录等,看实际提供了哪些服务。这些记录用于说明履行情况;是否另行计费,仍要看合同约定,不宜仅凭出现服务记录就当然加收费用。
未明确部分先协商补充,争议可申请律协调解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十三项,“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来源: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因此,发现合同未写次数和参与人员,建议先与律所协商,形成书面补充确认:服务范围、计费口径、人员安排、额外费用触发条件、结算凭证。已经发生费用的,可以把合同、收费清单、付款记录、服务记录按同一事项和时间段对应起来核对。协商不成,可以向承办律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咨询调解渠道。六安当地具体报价或统一标准,现有资料不能给出;可核对的是合同约定、收费清单和实际履行记录。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