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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咨询:信息范围、答复核查与委托要点

在张家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关键落在三处: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确认所要材料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获取并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再对照第三十六条核查行政机关的答复属于哪一种情形,委托律师时则要写清代理事项、费用构成与付款约定。三个环节的判断标准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一样。

在张家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关键落在三处: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确认所要材料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获取并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再对照第三十六条核查行政机关的答复属于哪一种情形,委托律师时则要写清代理事项、费用构成与付款约定。三个环节的判断标准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一样。涉及具体材料整理、答复核查或委托需求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确认相关服务与承接条件,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上述判断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适用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同时保留了共同制作征求意见、数量频次异常处理、特别规定信息转介等安排。河北省及张家口市的具体申请入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处理费收取办法等操作事项,应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文件为准,本文所述为条例层面的通用框架。

一、信息范围:先确认是否存在这份材料

条例第二条把政府信息限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判断一项申请能否成立,通常先看所要内容是否已有现存载体。要求机关就某事项重新汇总、重新统计或专门作出解释,与申请一份已经形成的文件、批复、会议记录、台账,在办理路径上并不相同。

第五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这意味着不予公开需要有依据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也要求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有两类情形容易被忽略。其一是共同制作的信息:按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公开。其二是特别规定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明确,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张家口查询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类材料,先确认是否应走专门渠道,可以少走弯路。

二、提交申请前的三项核对

在正式提交前,建议逐项确认以下内容,这些核对直接决定后续答复能否使用。

  1. 负责机关是否准确。按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还应告知该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提交前先核对部门职责分工,可以减少被转办的时间。
  2. 是否已经主动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先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可能直接取得所需材料。
  3. 申请指向是否具体。信息名称、文号、形成时间、涉及事项等描述越明确,机关检索越有针对性,也便于后续判断答复中的“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是否合理。

三、收到答复后的核查:对照第三十六条逐项判断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列出了七类答复情形,核查时可以逐条对照,看答复内容与哪一项对应、是否完整履行了该项要求。

答复情形 条例对应项 申请人核查重点
已主动公开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告知的获取方式、途径能否实际取得材料
可以公开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提供的信息与申请指向是否一致,获取时间、方式是否明确
决定不予公开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是否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经检索不存在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申请描述是否具体;是否需要调整表述后另行申请
不属本机关负责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是否说明理由;能确定负责机关的,是否告知名称与联系方式
重复申请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此前答复是否针对同一信息,本次申请是否有新指向
特别规定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是否指向工商、不动产登记等特别规定的获取渠道

核查时还要注意答复形式本身。第四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申请编号、收件时间、答复时间、承办机构等要素是否齐备,会影响后续主张权利时的举证便利。

四、数量频次、费用与办理规范

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不予处理;认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多人就同一事项分别提交大量申请的,容易被纳入这一条审查,因此按事项分次、按需申请通常更稳妥。

费用方面,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遇到收费告知时,应核对是否属于该条所指情形,以及所依据的具体办法。

另有两点与办理体验相关。第四十三条要求,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帮助。第四十四条规定,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申请人认为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其纳入主动公开范围。这类建议属于程序性建议,是否采纳由行政机关审核决定。

五、委托律师时的四项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可能涉及代拟申请、答复核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不同环节,委托时建议在书面材料中确认以下四项,避免范围模糊。

第一,代理事项。明确是仅代拟申请书,还是包含答复分析与后续程序代理,各环节分别对应什么工作内容。第二,费用构成。区分咨询、代书、代理等不同服务,差旅等第三方支出的承担方式单独写明。第三,付款与变更约定。付款节点、增加事项时如何调整,都应有书面记录。第四,材料交接。申请书及提交凭证、答复书原件、身份材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权利凭证,交接时留存清单。

委托关系不改变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申请渠道。公共申请入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及符合条件时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仍应按当地公布的途径自行办理。

六、两个常见疑问

问: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是否只能接受?该答复对应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前提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核查申请描述是否指向了明确载体,是否可能由其他机关制作或保存,必要时调整表述后重新申请,或就答复本身寻求进一步救济途径。

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付费吗?按第四十二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仅在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才可以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到收费通知时,应先核对是否落入该情形。

下一步可以先做两件事:把申请书、提交凭证和答复书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再对照第三十六条逐项标注答复类型与可核验的疑点。需要就材料准备、答复核查或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案件所在地区、当前所处阶段和已收到的书面答复。法律适用与处理方式需结合个案事实和现行有效依据判断,服务事项与费用以双方确认及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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