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网络侵权咨询与委托,通常先区分两条并行的工作线:一条是围绕平台投诉所处的程序位置,整理通知、转送、声明及平台回执;另一条是对侵权页面、发布账号、发布与传播过程、沟通记录做可回溯的电子证据固定。是否委托律师、委托哪些事项,取决于侵权内容当前是否仍在展示、是否已被平台删除、是否进入平台申诉环节,以及权利基础和原始证据载体是否保存完整。准备沟通时,可以先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平台名称、页面链接、发布时间、发布账号和已经提交或收到的材料,便于判断先固定证据还是先推进平台程序。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需以双方确认的委托内容为准。
一、先判断平台投诉处在“通知—转送—声明”的哪个环节
平台投诉不是单一动作,而是一组有先后关系的程序事实。围绕网络用户发布内容引发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条同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从权利人一侧委托律师时,需要先核对几个对象:其一,此前向平台发出的通知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入口提交、平台是否已反馈;其二,平台是否已将网络用户的声明转送过来,转送时间、转送方式以及平台告知的回应期限;其三,权利人是否已经就同一内容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受理材料、回执或立案信息是否已反馈给平台。条文使用的是“合理期限”,具体期间和操作要求需以平台页面显示、平台规则及个案情况核对,不能直接套用固定天数。
这里容易混淆两方角色: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的主体是接到转送通知的网络用户,不是权利人。权利人一侧需要关注的是自己此前发出的通知、平台转送过来的声明,以及自己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将已投诉或已起诉的情况告知平台。把双方材料混在一起,会导致时间线错位,也会影响后续对平台是否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的判断。建议将平台邮件、站内信、短信、投诉编号、处理状态页面按时间顺序整理,并保留原始页面和送达信息。
二、电子证据固定:先保留原始载体,再整理页面与时间线
网络侵权案件的事实往往集中在网页上,而网页会更新、删除或改变展示状态。结合恒略业务资料中关于电子与现场信息、已有程序材料的整理口径,电子证据固定可以围绕“完整上下文、原始图片视频、平台页面、保存来源”展开。建议不要只保存转发后的压缩图片或截取局部文字,而是保留原始文件、原始拍摄设备中的材料,以及取得该材料的来源说明。
对平台页面,建议记录以下信息:页面完整网址、发布账号名称及主页、发布时间、页面展示的标题与正文、评论区及转发信息、页面显示的阅读量或互动数据(如有)、取证时的设备与网络环境、取证操作人和取证时间。对网页内容,可以采用连续录屏方式,从浏览器地址栏、账号登录状态进入页面,再展示正文、发布时间和账号信息,避免只截取单屏。上述做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目的是让后续核对能够对应同一页面、同一账号和同一时间点;是否满足平台投诉或诉讼中的具体形式要求,仍需按平台规则和受理法院要求另行确认。
对沟通记录,建议保留与发布者、平台客服、投诉入口之间的完整对话上下文,而不是只保留对自己有利的片段。对已经提交或收到的文书,保留提交日期、附件、平台回执、送达或签收信息。对权利基础材料,如涉及著作权、商标权或人格权益,分别保存权利来源、创作或发布记录、登记或授权文件、使用情况等。将“权利基础—侵权页面—平台处理—沟通记录”按同一事项关联,能够帮助律师判断哪些事实已有材料对应,哪些还需要补充核对。
三、平台责任判断要围绕法定条件准备材料
如果拟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需要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设定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未采取必要措施”两个条件,并指向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委托准备中,可以围绕平台是否收到通知、收到通知后如何处理、侵权内容是否继续展示、同一账号是否存在重复发布等事实整理材料,但不宜把“平台收到投诉”直接等同于“平台应当承担责任”,也不宜在缺少事实材料时预设结果。
对权利人而言,平台投诉记录既是程序材料,也是判断平台后续处理的事实材料。平台的处理通知、删除或屏蔽记录、申诉转送记录、恢复展示记录,建议按时间归入同一目录。若平台以“已转送声明”为由要求权利人回应,权利人应及时核对声明内容与所附初步证据,并决定是否通过投诉或诉讼途径继续主张。是否采取诉讼、何时起诉、起诉谁,需要结合侵权内容状态、主体信息和证据情况单独评估。
四、委托律师时可以协商的工作范围与材料清单
委托律师处理网络侵权事务,通常不是单一“发函”或“起诉”动作,而是围绕平台程序与证据材料展开的组合工作。建议在委托前与律所确认:拟委托事项包括哪些,是平台投诉材料整理、电子证据固定指导、发函沟通,还是诉讼代理;工作成果以何种方式交付;沟通节点如何安排;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项目、计算方式和承担方式如何在书面合同中写明。具体费用不宜按统一标准预估,应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 材料类别 | 建议核对的对象 | 对委托准备的作用 |
|---|---|---|
| 权利或权益基础材料 | 权利来源、创作或发布记录、登记或授权文件 | 说明主张的基础,确定可主张的权利范围 |
| 侵权页面与原始载体 | 完整网址、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原始图片视频、录屏文件 | 对应同一侵权内容,避免页面变化后无法核对 |
| 平台程序材料 | 投诉通知、平台回执、转送声明、处理结果、申诉记录 | 还原平台投诉所处环节及平台处理过程 |
| 沟通记录 | 与发布者、平台客服的完整对话上下文 | 核对是否曾要求删除、平台如何回应 |
| 主体信息线索 | 发布账号信息、平台披露或已知的主体信息 | 为后续主张对象和程序选择提供线索 |
| 已有文书与送达信息 | 已收到、提交或签署的文书的日期、附件、签收记录 | 避免不同程序的时间线混淆 |
上表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也不代表缺少某一项就不能咨询。材料的作用在于帮助律师核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内容,再判断还需要补充什么。
五、进入诉讼后的证据调查渠道
如果平台投诉未能解决争议,后续可能进入诉讼程序。关于法院对证据材料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对北京地区的当事人而言,如果平台或相关证据材料在外地,上述规定说明了诉讼中法院调查及委托调查的渠道;是否启动、如何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决定,不宜在起诉前作结果性承诺。
六、委托前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综合来看,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委托的准备重点,不是先确定一个固定流程,而是把平台投诉的程序位置和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核对清楚:侵权页面是否仍可访问,发布账号信息是否完整,平台通知与转送声明的时间是否能够对应,权利人是否已在合理期限内向平台反馈投诉或起诉情况,拟主张的权利基础是否有材料支撑。对需要跨地区核实的平台主体信息、发布者身份信息,以及是否需要公证、鉴定或其他第三方取证方式,应结合个案另行确认。
如对上述材料的归集方式、平台回执的对应关系或拟委托工作范围需要进一步沟通,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料所列服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到访前建议电话确认。委托关系、承办安排和费用事项,以双方书面确认的内容为准。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转载页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