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维权要先解决的问题是“固定什么、怎么固定、固定后交给谁”,赔偿并非首要问题。围绕阅读量、转发量和公证保全,可以把材料分成三组:诽谤内容本身(发布账号、发布时间、正文、链接地址);传播数据(阅读量、转发量、评论与点赞的页面状态及变化);取证过程与通知记录(公证保全或连续录屏,向平台投诉的回执)。三组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内容组解决“是否存在指向特定人的贬损表达”,传播组反映扩散范围,过程组解决页面随时可能被删除、修改所带来的举证困难。需要先核对的是:内容是否指向可识别的特定人、发布平台属于哪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已向平台发出删除通知。法律对通知应包含的内容有明确要求,缺项会直接影响后续主张。如就材料梳理与通知函准备需要沟通,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内容组:先固定“谁在什么时间说了什么”
内容组的目标是让阅读者不看原页面也能还原侵权表达。建议逐项留存:
- 发布账号的昵称、平台内ID、主页链接,以及主页截图(用于核对账号主体是否可识别、是否为同一人控制多个账号);
- 发布时间的完整显示(年月日时分),注意平台常以“3小时前”等相对时间显示,相对时间无法直接对应具体时点,建议同时记录截图时设备时间;
- 正文全文,图文类用带平台标识的长截图,多段内容分段截图时保留重叠部分,使前后截图可以衔接;
- 视频、直播类用连续录屏,从打开平台首页或直接输入链接开始,中途不剪辑、不加速,录制完成后保留原始文件,不转码、不裁剪;
- 评论区中针对你的跟帖、二次编排的内容,单独截图并记录评论账号与时间。
这一组材料同时是后续通知平台的“初步证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由此产生两个操作要点:通知中要附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一项常被忽略;通知指向的内容要具体到链接或页面,泛化的“有人在网上骂我”难以构成有效通知,而错误通知本身可能引发责任,因此发出前对内容指向性、是否存在事实基本属实等情形先行核对,比急于提交更稳妥。
二、传播组:阅读量与转发量记录“页面状态+时间点”
阅读量、转发量本身不产生法律结论,其作用是把“传播范围”变成可核对的记录。可以按以下方式整理:
- 同一页面至少记录两个时间点的数据,间隔自行确定,用途是呈现增长趋势,单一数值无法说明扩散过程;
- 截图须包含平台名称或界面标识、账号昵称、正文与数据栏,只截一个数字无法核对来源;
- 平台仅显示“10万+”等区间值时,如实记录该显示状态,并说明无法取得精确数值,避免自行估算;
- 转发要区分平台内的“转发”“引用”和跨平台分享,分别记录转发者账号、转发时间、转发时附加的配文,配文可能构成独立的侵权表达;
- 数据页面如支持导出或数据概览,可一并留存;
- 内容被删除后,页面的“内容不存在”状态也应截图,用于反映处理时点。
需要明确边界:阅读量、转发量达到何种程度构成刑事追诉意义上的“情节严重”,或者对民事赔偿数额产生何种影响,涉及刑事司法解释与个案裁量,本次资料未包含相应条文与标准,需另行核对,不宜用单一数字自行下结论。
三、公证保全:固定“取证那一刻的页面”
公证保全的作用是把取证过程与所见页面交由公证机构记录,减少日后“页面已删、无法还原”的争议。以下为整理建议,并非法定先后顺序:
- 建议在向平台发出删除通知之前完成固定。通知后内容可能被删除或修改,删除后再取证难度明显上升;
- 保全范围可以包括:访问路径(从平台首页逐级点击至目标页面的操作过程)、页面URL、发布账号主页、阅读与转发数据、评论区内容;
- 时间紧迫时,可先自行连续录屏并保留原始载体(不清理缓存、不更换设备、不删除应用),再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两者可以并行;
- 公证的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时限与收费由公证机构依其执业规则确定,本次资料未包含公证程序规范,具体要求和费用标准需向拟申请的公证机构直接核对;
- 不同内容形态的保全方式不同:短视频需录屏并记录发布账号,直播间内容需在开播时段录制并记录开播时间与账号,私密群聊内容涉及成员范围,需一并记录群名称与成员情况。
四、通知与回执:把“已告知平台”变成书面痕迹
向平台投诉应通过其公示的渠道提交,并保留提交记录:工单号、回执页面截图、邮件发送记录、平台答复内容。这些材料用于核对通知到达时间与平台处理时点。
平台责任的成立有独立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前提,需要事实材料支撑,例如此前已就同一内容多次投诉、内容本身明显违法等;仅凭权利人自称,通常不足以直接推出这一结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同时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上出处)
赔偿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达到“严重”,需结合传播范围、持续时长、内容恶劣程度及对生活工作的实际影响,由个案判断,相关材料正是传播组与内容组所指向的对象。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组 | 具体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
| 账号与内容 | 昵称、平台ID、主页链接、发布时间、正文长截图或录屏 | 表达是否指向特定人、发布主体是否可识别 |
| 传播数据 | 两个以上时间点的阅读量、转发量、评论、点赞,转发者账号与配文 | 扩散范围与持续时间 |
| 取证过程 | 公证文书或连续录屏原始文件、原始载体 | 页面内容与取证时点的一致性 |
| 通知记录 | 通知文本、身份信息附件、工单号、平台回执与答复 | 通知是否到达、平台处理时点 |
| 影响材料 | 工作、生活受影响的往来记录、就医记录等 | 精神损害程度的个案判断 |
| 平台主体 | 平台用户协议或页面公示的运营主体名称 | 主张对象是否列明正确 |
表格中各项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归组,避免把不同平台、不同账号的数据混在一份说明里。平台运营主体的查询方式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规则,需另行核对。
六、本文未覆盖、需另行核对的事项
以下问题本次资料未提供依据,不宜在咨询前自行推定:阅读量与转发量的刑事或加重标准;公证费用、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的具体金额(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算);各平台内部审核时限;以及是否构成犯罪、可否刑事自诉的程序选择。
准备咨询时,建议带上已固定的内容截图或录屏原始文件、平台回执、时间线说明(发布、发现、通知、平台处理各节点),以及你希望实现的具体请求(删除、道歉、赔偿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上述材料的对应关系与尚需补正的部分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