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申请人一侧的主体材料,再核对检测报告载明的委托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凭证,并核验出具报告的专业技术组织资质;费用上先把行政机关收费、检测机构费用和律师服务费分开,保定当地律师收费的具体金额本次资料未提供,不宜直接报数。
一、先复核申请人主体,再核对报告委托人
在行政许可申请及材料补正阶段,建议先看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上载明的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是否一致。这是后续判断“谁在申请、谁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基准。
检测报告载明的委托人不是申请人时,建议再核对三类材料:一是报告全文及报告载明的委托人、受检对象、检测事项;二是申请人与报告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授权、项目合同或其他关系材料,用以说明报告为何用于本次申请;三是出具报告机构的资质证明及报告适用范围。这样核对的作用,是把“申请人”“报告委托人”“报告出具机构”三个主体分开,避免把不同主体的材料混在同一份申请中。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相关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报告结论的责任主体是出具报告的专业技术组织,申请人的责任则落在如实提交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上。上述条文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二、费用边界分三层核对
第一层是行政机关收费。《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第二十七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核对费用时,可以先看许可机关收取的项目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第二层是检测费用。检测报告由谁委托、费用由谁承担,属于委托人与检测机构之间的约定事项;委托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费用承担应结合两者之间的合同或约定核对,不能仅凭申请人身份推定。
第三层是律师服务费。本次资料没有保定当地律师收费的统一标准或具体报价,不能给出确定金额。律师服务费属于与律所协商的委托服务费用,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清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费用边界;材料梳理、主体关系核对、许可申请材料准备等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三、咨询前可整理的材料
| 材料 | 可核对的内容 |
|---|---|
| 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 | 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是否一致 |
| 检测报告全文 | 报告载明的委托人、受检对象、检测事项和有效期 |
| 申请人与报告委托人的关系材料 | 委托、授权、项目合同或其他关联凭证 |
| 报告出具机构资质材料 | 机构资质与报告适用范围 |
| 许可机关受理或补正告知 | 当前处于受理、补正还是审查阶段 |
| 与律所的委托合同草案 | 服务范围、计费方式、费用承担 |
以上整理属于便于核对主体关系和费用边界的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具体申请材料目录,仍应以受理机关依法公示的要求为准。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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