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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饲养动物侵权律师咨询:动物致害责任如何划分?

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划分,先看动物与致害情形属于哪一类,再谈赔与不赔。

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划分,先看动物与致害情形属于哪一类,再谈赔与不赔。民法典对动物致害分别设置了不同条文:一般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能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只有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才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损害的,条文本身没有设置减免责表述;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致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狗咬了人谁赔、赔多少”并不是一个统一答案,而是要先落到具体条文上。在北京遇到此类纠纷,处于咨询与材料准备阶段时,建议先把动物类型、致害经过、双方各自的行为和损失凭证理清楚,再判断适用哪一条。需要结合手头材料做初步梳理的,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责任划分的起点:动物属于哪一类,致害属于哪种情形

民法典把动物致害拆成几种并列情形,各自的责任主体和减免责条件并不相同。可以先用一张表把框架摆出来:

致害情形 对应条文 责任主体 条文设置的减免责空间
一般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能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能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损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条文未设减免责表述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损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条文未设减免责表述

这张表的作用是确定讨论范围:同一场纠纷,落在不同条文下,被侵权人一方行为的法律意义完全不同。落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可能影响责任;落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条文只写了“故意”可以减轻;落在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争点主要不在被侵权人做了什么,而在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谁是饲养人或管理人。

二、一般饲养动物:无过错责任加两项法定抗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条不以饲养人有过错为前提,被侵权人通常无须证明对方看管不当;抗辩的举证责任落在饲养人、管理人一侧,且抗辩事由限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在此列。

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是“被侵权人有不当举动”与“被侵权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之间的距离。逗弄、投喂、擅自进入饲养场所、明知动物性情暴烈仍主动接近等事实,可能成为主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素材;但条文用的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是否减免、减免多少,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能由某一举动直接推出“一分不赔”。条文字面表述为“造成他人损害”,并未限定为咬伤,损害形态是否成立仍需以事实和证据为准。

三、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减免责空间收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与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相比,这一条把抗辩事由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收缩为“故意”,且后果是“可以减轻”,条文未写“可以不承担”。

适用这一条的前提是“违反管理规定”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两项事实同时具备。哪些属于管理规定、外出应当采取何种安全措施,各地要求并不一致;本次资料未包含地方养犬管理的具体条文和犬种名录,涉及北京的具体管理要求、禁养犬种范围,需要另行核对现行有效的当地规定,不能凭一般印象判断。

四、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争点在动物属性与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没有像前两条那样写入“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减免责表述。因此在适用该条的纠纷中,值得先核对的是:涉案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是谁,损害与该动物之间的事实关联如何。至于某一犬只是否落入禁养范围,需要以当地现行规定和名录为准,本次资料不足以给出具体犬种结论。

五、遗弃、逃逸期间致害:责任落在原饲养人、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被遗弃或者自行逃逸后,原饲养人、管理人并不因动物已不在身边而当然脱离责任。此类纠纷中,证明动物原归属、遗弃或逃逸的时间点、致害发生在该期间内,往往是材料准备的重点。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一条是行为规范层面的要求,可以作为说明饲养人日常义务的依据,但不替代上述具体致害条文。

六、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以下清单是编辑性建议,用于帮助把事实与条文对应起来,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任何一方不利的预设:

  1. 损害与就诊材料:就诊记录、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伤情照片。用途是固定损害是否存在、程度与费用范围。
  2. 经过材料:报警记录或接警回执、现场照片与视频、监控线索、目击者联系方式。用途是还原时间、地点、动物行为与双方举动。
  3. 动物与责任主体材料:动物照片及特征描述、饲养场所线索、免疫或登记凭证(如能取得)、对方承认饲养或管理的聊天记录。用途是确认被告是谁、属于饲养人还是管理人。
  4. 管理措施材料:事发时是否有人看管、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是否处于禁止进入区域。用途是判断是否落入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5. 被侵权人一方行为材料:是否存在逗弄、投喂、擅自进入、主动接近等情形。用途是对应不同条文下的抗辩条件。
  6. 损失范围材料:误工证明、护理与交通票据、后续治疗意见。用途是把赔偿项目与凭证对应起来。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来源”分组比对,例如把事发当日的就诊记录与报警时间对应,把动物照片与对方陈述对应。材料之间时间或主体不一致本身并不等于造假,不同来源记录存在差异属于常见情形,说明差异原因往往比单纯堆叠材料更有用。

七、几处常见的理解偏差

其一,认为“被咬的人逗过狗,饲养人就一定不赔”。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下,需要证明的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条文表述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下,只有“故意”才可以减轻。其二,认为“狗已经送人或跑丢了,就与原来的人无关”。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把责任明确落在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三,把“有没有牵绳”当成所有情形下的核心争点。在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项下,条文关注的是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饲养人、管理人身份,管理措施并非该条设置的减免责条件。

八、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就此类咨询而言,可以先明确需要律所协助的范围,例如事实梳理与条文对应、证据清单整理、协商方案拟定、是否需要进入后续程序。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事项,收费方式与金额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受理法院、鉴定机构的通知缴纳,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比较。本次资料未包含具体报价或地方收费标准,任何具体金额都需另行确认。

条文来源: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原文见政府部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具体到个案,仍需核对的是:涉案动物是否属于禁养范围、事发时由谁实际饲养或管理、被侵权人一方行为能否构成条文所要求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各项损失有无对应凭证,以及北京当地现行养犬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这些事项理清之后,责任划分才有落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上述材料的过程中就适用条文与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如遇人身伤害需要紧急处置,请先拨打120、110等公共渠道。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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