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办理产品质量侵权案件、挑选律师,判断标准可以落在两件具体的事上:一是律师能否把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讲清楚,二是能否据此说明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哪一方承担证明不力的后果。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律师对“瑕疵”与“缺陷”的区分、对六个月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边界的把握,以及对被告选择和赔偿项目的条文对应能力。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带着这几个问题做一次核对性沟通,再决定是否委托。
一、“举证经验”可以拆成几个可核对的问题
产品缺陷案件的证据 work 围绕三个要素展开:商品存在缺陷、发生了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直接决定材料准备的方向。面谈时把“经验”换成具体问题,回答的质量差异会立刻显现:
- 本案的争议对象是“瑕疵”还是“缺陷”,两者的证明要求有何不同;
- 举证责任是否发生转移,依据哪一款、哪一项条件;
- 需要申请鉴定的,鉴定事项如何表述,鉴定材料由谁提供;
- 被告选销售者、生产者还是并列主张,理由是什么;
- 赔偿项目对应哪些条文,每一项目需要哪类票据支撑。
能够逐项给出条件与出处的回答,比笼统表示“做过很多类似案件”更可核对。
二、第一项核对:六个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边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开页面: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这一款把“瑕疵”的举证责任在特定条件下分配给经营者,适用需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商品或服务属于条文列举的耐用商品(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并以“等”字概括同类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间上是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且已经发生争议。三项条件同时满足,才发生该款所指的举证责任安排。
需要特别核对的是这一款的射程:条文文字落在“瑕疵”,对“缺陷”、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没有作同样的举证责任安排。涉及缺陷、损害与因果关系的部分,仍要按一般规则由主张方举证,具体到个案如何分配,需结合商品类型、发现时间与争议内容另行核对。把六个月的规定直接套用到所有产品缺陷案件、或者反过来认为超过六个月就无从主张,都超出了条文本身的表述。
同条第一款、第二款是判断“质量是否达标”的实体依据: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在购买前已知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这两款的实际意义在于把广告页面、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纳入证据范围——它们既是质量承诺的载体,也是比对实际质量的对象。
三、第二项核对:被告怎么选,追偿关系如何理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条文把销售者与生产者并列为可以请求赔偿的对象,用的是“可以……也可以……”的表述,未规定必须先向其中一方主张。经营者之间的追偿在其赔付之后进行,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面谈时可以请律师说明本案拟列哪些主体、依据是该条哪一句、以及若涉及服务环节应如何对应最后一句。
赔偿项目方面,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形列明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涉及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涉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条决定了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误工证明等材料的收集范围,可以作为与律师核对材料清单的对照表。
四、材料按证明对象分组整理
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用于在与律师沟通时快速定位争议点,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替代个案判断。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事实 |
|---|---|
| 订单、发票、支付记录 | 购买时间、销售者主体、“自接受商品之日起”的起算点 |
| 商品本体、包装、铭牌、合格证、说明书 | 商品同一性、标注采用的标准与使用条件 |
| 广告页面、宣传文案、实物样品照片 | 经营者以何种方式表明质量状况 |
| 安装、使用、维护记录 | 是否属于“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形 |
|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财产损失清单 | 损害后果与损失范围 |
| 与销售者、生产者、平台的沟通及维修记录 | 发现瑕疵的时间、经营者处理经过 |
建议按“商品同一性—质量状况—使用方式—损害后果—沟通经过”的顺序归组,每组标注材料形成时间与来源。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律师在较短时间内判断举证责任落在哪一方、哪一环缺少支撑,而不是先形成结论再回头找材料。
五、费用与委托范围的边界
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没有具体报价,因此无法给出金额。可以把支出分成三类分别核对:律师服务费,其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建议在委托合同中书面写明,鉴定申请、开庭、执行等环节是否包含在内,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按国家规定交纳,具体标准需另行核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由相应机构收取,金额取决于鉴定事项的多少与难易,同样需另行核对。在案情与委托范围确定之前给出的确定总价,缺少可核对的基础。
六、把问题带回一次具体沟通
产品缺陷案件的走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举证责任落在谁身上、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链条。带着商品类型、发现瑕疵的时间、损害后果和现有材料去沟通,请对方逐项说明适用的条文、条件是否具备、还缺什么,比泛泛了解“办过多少案件”更有判断价值。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举证责任分配、材料分组与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核对;涉及人身损害的紧急情况,请优先通过医疗机构和公共应急渠道处置。
参考来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