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肖像权侵权维权证据,核心是把“肖像被用在哪里”和“这种使用是否带来商业利益”分别固定成可核对的材料,而不是只保存一张带有人像的截图。通常处在诉前证据固定和平台通知阶段:被侵权人先确认使用主体、使用场景、持续时间,再围绕商品服务价格、销量、合作报价、引流入口等证明营利链条;能否构成侵权、能否支持赔偿,仍需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编肖像权条款和具体事实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证据分组和平台通知材料作进一步咨询。
一、两组证明对象要分开:场景证据与营利证据
肖像权维权证据清单可以按两个证明对象分组,避免把“用了一张照片”和“靠这张照片赚钱”混在一起。
| 证明对象 | 典型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需要注意 |
|---|---|---|---|
| 使用场景 | 商品详情页、店铺首页、公众号文章、短视频、直播回放、门店海报、宣传单、包装 | 谁在使用、用在哪类载体、发布时间、持续状态、是否指向商品或服务 | 截图要保留账号主体、网址、页面标题、发布时间;录屏要连续,避免只截局部 |
| 营利目的 | 商品标价、销量、购买入口、团购套餐、课程收费、广告报价、合作聊天记录、带货链接、加盟招商页面 | 使用肖像与商品服务、收费项目、流量导入之间是否存在连接 | 间接材料要与具体使用页面形成对应,不宜孤立保存 |
这两个对象对应不同的材料用途。场景证据解决“侵权事实发生在哪里、由谁实施”;营利证据解决“该使用是否带来商业利益、可否对应赔偿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营利性使用的材料,主要用于对应“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这一计算路径;是否实际按获利计算,仍取决于损失与获利能否查明、双方协商情况及法院裁量。
二、使用场景证据:先固定“谁、在哪里、用了多久”
使用场景证据建议按载体分类整理,并保留同一事项的连续记录。
线上页面类。 对商品详情页、店铺首页、广告落地页、公众号文章、小程序页面,可以录屏并同时保留网址、页面标题、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商品价格、销量和购买入口。录屏从打开浏览器或平台入口开始,连续展示进入页面的过程,比单张截图更能说明页面归属。截图可以作为辅助,但应保留账号主页、认证信息、店铺营业执照公示等能指向使用主体的页面。
短视频与直播类。 短视频要保留视频标题、发布账号、发布时间、播放量、评论区和商品链接;直播要保留直播回放、直播预告、主播口播内容、带货链接和商品页。直播场景变化快,建议在发现后尽快连续录屏,并记录直播账号与店铺主体是否一致。
线下物料类。 门店海报、展架、宣传单、包装、车身广告等,拍照时可以同时拍到门店招牌、地址、拍摄时间,以及物料与商品陈列的关系。线下场景的证据重点,是说明该物料用于经营场所或商业宣传,而非个人生活场景。必要时可以进一步核对物料制作方、发布方与门店经营者的关系。
主体信息类。 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要把“使用肖像的账号或门店”与“实际经营主体”对应起来。可以核对账号认证信息、店铺营业执照公示、客服聊天记录中的收款主体、发票或合同主体。场景证据和主体证据分开保存,再在同一张对照表中标注对应关系,便于后续向平台或法院说明。
网页证据容易删除,建议在发现后先行固定。可以咨询公证机构对页面进行保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可核验的固定方式;不同固定方式产生的费用和证明力,需结合具体场景另行核对。本文不对天津当地公证机构、平台投诉入口作具体推荐。
三、营利目的证明:从“使用”到“获利”的连接
营利目的不是只看有没有直接收到一笔钱,而是看肖像使用与商业活动之间能否建立可说明的连接。材料可以分为直接材料和间接材料。
直接材料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标价、团购套餐价格、课程收费页面、广告位报价、品牌合作聊天记录中的报价、带货佣金约定、加盟招商费用说明。这类材料能直接反映使用肖像所指向的商业项目及对价。
间接材料包括:账号简介中的商务合作联系方式、商品购买链接、优惠券、限时活动、引流至私域客服的入口、销量与评价数量、投放记录。间接材料需要与具体使用页面形成对应。例如,商品页截图中同时出现肖像、价格、销量和购买按钮,比单独保存一张肖像图更有说明力;直播录屏中同时出现主播展示肖像商品、口播价格和下单入口,比只保存直播画面更完整。
损失对照材料。如果被侵权人此前有过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授权报价记录,可以作为对照材料,说明同一肖像在类似场景中的许可对价。这里只是材料整理建议,是否采信、如何计算,仍需结合证据和具体案情核对。
需要说明的是,营利目的与侵权构成是两个问题。本文聚焦证据清单中的使用场景与营利证明,不展开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合理使用抗辩等法律判断;这些内容需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编肖像权条款另行核对。侵权责任的一般基础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平台通知阶段的证据包:通知要包含什么
如果肖像使用发生在网络平台,证据清单还要服务于平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向平台发出通知前,可以把材料整理成三部分: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肖像使用页面、使用主体信息和基本权属说明;具体请求,例如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通知内容应当与页面证据对应,避免只写概括描述而不附页面材料。该条同时提示,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通知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中的事实描述和证据指向应当准确。
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适用于平台责任判断,是否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程度,需要结合通知记录、页面状态和平台处理情况核对。
五、不同主体和场景的材料差异
个人账号发布与商家账号发布。 个人账号发布时,重点核对账号使用者与发布内容的关系;商家账号发布时,还要核对账号认证主体、店铺经营主体与商品服务提供者是否一致。两者的营利证据侧重点不同:前者可能更多依赖商品链接、合作报价和引流入口,后者可以直接调取店铺页面、价格、销量和经营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本身。 平台内经营者是商品页面的直接发布者时,证据应指向店铺主体和具体页面;平台本身的责任则要看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两类主体的材料不要混在一张表中,建议分别标注“发布主体”和“平台处理情况”。
消费者场景。 如果肖像使用发生在经营者面向消费者的宣传中,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条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特定关系,并非所有肖像使用场景都可直接套用;能否适用,需核对双方是否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以及被侵害的具体权益。
六、核对顺序与常见误区
建议的整理顺序是:先固定使用场景,防止页面被删除或修改;再锁定发布主体和经营主体;然后围绕商品服务价格、销量、合作报价、引流入口整理营利链条;最后把损失材料与获利材料分开列明,形成一张“事实—材料—证明对象”对照表。这个顺序是编辑性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也不构成委托或裁判前提。
常见误区包括:只截人像不截账号主体,导致无法说明谁在使用;只保存商品图不保存价格、销量和购买入口,难以说明商业用途;把点赞量、播放量直接等同于获利,缺少与商品服务的连接;通知中只写“请删除”而不附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把不同平台、不同账号的页面混在一起,导致主体关系不清。整理时可以按同一主体、同一页面、同一时间段分组,不同程序日期和不同角色分别标注,避免把待核实关系预设为已经确定。
费用方面,网页公证、电子数据固定等第三方服务可能产生费用,律师服务费则按书面委托合同协商确定,二者宜分开核对;本文不提供天津当地具体报价或收费承诺。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还应围绕是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另行准备材料,本文不展开该部分。
天津本地法院的立案材料要求、平台投诉入口和具体办理方式,以实际核对为准;本文按全国适用的民法典规则说明证据分组,不表示天津存在特别的地方证据清单。涉及具体材料能否达到证明目的、是否需要补充取证,建议结合原始页面、账号主体信息和商业记录进一步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本文所列证据分组、平台通知材料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咨询。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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