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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公司应公示哪些股东出资与股权变更信息?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公司在公示前核对股东认缴与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以及股权、股份变更的实际记录,确保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与公司登记、章程及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发布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官方全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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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