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只写“特别授权”而未逐项列明调解权限时,建议在签字或提交法院前,向承办律师补问三类事项:特别授权具体覆盖哪些行为、授权对应哪个程序阶段和期限、调解相关工作是否纳入委托合同的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核对对象包括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合同及法院送达的受理材料。
一、先核对授权委托书的记载是否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该条同时规定,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托交授权委托书的,需经使领馆等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则要求,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据此,可以请律师逐项说明并核对:
- 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事项”写的是哪一个案件、哪一个审级或程序;
- “权限”一栏是否逐项列明,还是仅有“特别授权”四字;
-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授权期限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已签名或盖章;
- 如案件由两名以上代理人办理,权限如何共同行使,是否有另行约定。
“特别授权”是概括表述,不宜仅凭这四个字推定其当然包含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等具体行为。建议把需要授权的行为逐项写入权限栏,再签字确认。
二、需要补问的具体权限事项
围绕第六十二条列举的特别授权事项,可以逐项询问律师:是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进行和解;是否提起反诉或上诉。调解与和解在程序中可能同时出现,建议将“参与法院调解、提出调解方案、签署调解协议、签收调解书”单独列明,并写明是否授权,避免权限范围含糊。
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补问:是否代为撤诉、代为领取款项或文书、是否允许转委托第三人代理。《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转委托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因此可在授权书中明确是否允许转委托。
如果后续需要调整或解除某项权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可以询问律师变更权限的书面手续如何办理、由谁提交。
三、与委托合同、费用边界的衔接
授权范围应与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相互对应。可以补问:委托合同是否覆盖调解阶段,调解是否单独计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如何区分。将调解工作纳入服务范围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如涉及风险代理,应注意《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五项明确,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第七项要求签订专门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范围、最高收费限制及风险提示。可以据此核对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调解权利的条款。
核验顺序建议为:先看授权委托书权限栏的原文表述,再对照委托合同的服务阶段和计费约定,最后请律师以书面方式确认调解权限及变更手续,并保留签署和送达记录。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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