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网络诽谤,转发量和浏览数据本身不是“影响范围”的现成结论,而是用来核对传播事实、传播时段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的一类材料。它们能说明涉案内容在什么时间、在哪个平台、以哪个账号为起点被多少人看到、被谁二次转走;至于这些数字能否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影响范围,取决于数据来源是否可核、各平台统计方式是否说得清,以及是否与通知平台的时间节点对得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把“通知—必要措施”作为网络侵权处置的主线:“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围绕这一条准备材料,转发与浏览数据的主要用途是固定传播面貌、划出通知前后的时间界线。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在天津准备交涉或起诉前,可先拨打4009003957,把已有截图、链接和时间点说明清楚,再判断还需要补哪些材料。
一、影响范围在法律上要回答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确立的是责任基础,具体到“影响有多大”,实务中通常要落到三层事实:内容是否指向特定人、传播达到了什么程度、传播造成了什么后果。
转发量和浏览量主要服务第二层。它们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是帮助说明涉案信息的公开程度和扩散速度。第三层后果则要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影响范围可以作为说明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的事实之一,但能否达到该条所说的“严重”,要结合内容性质、传播对象、持续时间、对当事人现实生活的影响等一并判断,不宜仅凭一个浏览数字直接下结论。
二、转发量与浏览量各自能核对什么
两类数据指向不同事实,建议分开整理、分开说明用途,不要合并成一个“总数”笼统表述。
| 数据类别 | 能核对的事实 | 需要注意的口径 |
|---|---|---|
| 浏览量、阅读数 | 内容被展示或打开的规模,反映触达面 | 是否包含重复访问、是否随删帖消失、页面显示是否为累计值 |
| 转发数、转载记录 | 二次传播的链条与节点,能看到哪些账号参与扩散 | 同一内容跨平台转载是否被重复计算 |
| 评论、点赞、私信 | 受众反应,可用于说明内容被相信或被进一步加工的程度 | 评论内容本身可能构成新的侵权表述,需单独固定 |
| 链接与页面快照 | 内容原始位置、发布账号、发布时间 | 截图易被编辑,单独截图证明力有限 |
同一维度才有比较意义:同一平台、同一时间段、同一账号的转发与浏览变化,比把不同平台的数字相加更能说明扩散过程。跨平台汇总时,建议在说明中写清每个平台的数字来源和统计口径,避免读者误以为是一个统一数据。
三、按时间轴分组,把“传播”和“扩大”分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把平台责任与“接到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挂钩,未及时采取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时间节点本身就有法律意义,材料按时间分组比按数量罗列更有用。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每一步都注明日期、平台、链接、取证方式和当时页面显示的数字:
- 发布阶段:首发账号、首发时间、原始链接、首屏截图或连续录屏;
- 扩散阶段:转发节点账号、转发时间、各节点当时的转发量和浏览量;
- 通知阶段:向平台发出通知的时间、通知内容、是否附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发送渠道与回执;
- 处置阶段:平台回复、内容是否删除或屏蔽、处置前后的数据变化;
- 后续阶段:同一内容是否在其他平台再次出现,是否被二次加工传播。
这样分组的作用是让通知前后的传播情况各自成形:通知前的数据对应已经发生的传播,通知后的数据变化对应平台是否及时处置。两组数据混在一起,说明力会明显下降。
四、数据的边界:能被核对,才谈得上被采信
转发量和浏览量属于平台页面展示的信息,使用时需要说明其局限。页面数字随内容删除而消失,不同平台对“浏览”“阅读”“播放”的定义并不一致,同一内容被搬运到多个平台会出现重复计数,单独一张截图也无法排除编辑可能。因此建议:
- 保留原始链接,并记录取证时的网络环境与设备时间;
- 用连续录屏代替单张截图,从打开平台、进入账号主页到点开内容一次完成;
- 对关键页面同时保存链接、页面快照和显示数字的完整画面;
- 就存证方式、是否需要进一步固定,向公证或电子存证机构了解具体要求和费用,本文不对其流程作结论;
- 对“发布者是否为涉案账号实际使用人”“内容是否可识别为指向本人”这两项,属于另行核实的事实,不宜由转发数字推导。
五、与平台交涉时可以怎么说
向平台发出的通知,法律要求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转发与浏览数据可以作为说明传播现状的材料之一,配合内容截图、链接、身份说明一并提交,作用是让平台快速判断内容位置和传播情况,而不是替代侵权成立的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传播数据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用于说明平台是否已经知悉,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需要结合通知记录、投诉历史、内容明显程度等综合判断的问题,本文不作预设结论。天津当地受理法院的管辖确定、平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等事项,需结合具体材料另行核对,本文不涉及地方特别规则。
六、还需要核对什么
把现有材料按上述时间轴过一遍后,通常会剩下几项待核事实:首发账号的身份线索、各平台数字的取值时间、通知是否实际送达并有回执、内容在天津本地传播的具体表现(例如是否被本地社群、行业群转发)。这些事实补齐后,影响范围的说明才有完整链条。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就材料整理范围、是否需要进一步存证、后续交涉或诉讼的准备工作如何衔接进行沟通,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按具体委托内容协商确定,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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