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判离后再次起诉,重点不是把第一次起诉的材料再交一遍,而是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这一情形,补充能够证明“前案属于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分居”“分居持续满一年”以及分居背景的材料;如果还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情形,则按对应事实另行补充。主体是第一次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程序阶段是再次起诉前的证据准备,适用条件是前案结案方式为判决不准离婚且判决后分居满一年,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前案判决书及生效时间、分居起算与连续期间、双方实际居住状态和分居原因。准备再次起诉的,可先按上述几类材料做一条时间轴,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重点核对前案结案方式与分居证据能否对应。
先确认前案是不是“判决不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句的适用前提写得很具体:前案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案必须是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判决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三个条件需要放在同一事实链条里核对。
因此,再次起诉前首先要核对前案的结案方式。如果前案是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主文、作出法院、作出日期和“不准离婚”的结论就是基础材料;同时要核对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生效时间如何记载。建议把判决书主文页、送达材料、生效证明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并在旁边标注判决作出日、送达日、生效日、分居开始日和拟再次起诉日。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判决后分居”这一事实有清楚的时间起点,避免把第一次起诉前的分居时间与判决后的分居时间混在一起。
如果前案不是判决不准离婚,而是调解和好、撤诉、按撤诉处理或者其他结案方式,就不能直接套用“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这一款的表述。此时需要另行核对前案结案方式对再次起诉的影响,以及应当围绕哪些事实准备材料。这不是说不能再起诉,而是说证据方向要按实际结案方式调整。前案庭审笔录、调解笔录中关于双方何时分开居住、因何分开、感情状况如何的陈述,如果手头有副本,可以与判决书对照使用;没有副本的,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咨询查阅复制事宜,能否复制、如何复制以法院安排为准。
“分居满一年”要证明的不是“分开住”三个字
再次起诉时,分居证据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只证明“一方在外面住”,却没有证明“双方不再共同居住”“分居发生在判决之后”“分居持续满一年”。建议把证明对象拆开整理:
第一,双方各自的实际居住地址和居住起始时间。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居住证、物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用来核对一方在特定地址居住的起始时间。租赁合同能证明承租关系,但不能单独证明双方已经分开生活;租金转账能证明付款事实,但不能单独证明居住状态。几种材料放在一起,证明力通常比单一材料更完整。
第二,分居状态是否发生在判决不准离婚之后。需要把判决时间与分居开始时间对照,确认分居状态是在判决之后形成并持续的。如果分居在第一次起诉前就已经开始,则要区分哪一段属于“判决后分居”,哪一段可能涉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另一项事由,不能把两段期间简单相加后混用。
第三,分居是否持续满一年。水电燃气缴费记录、物业费记录、快递收件记录、通讯地址记录等,可以反映一段时间内的持续居住情况。这类材料最好能覆盖主张的分居期间,而不是只取其中一两个月。中间如果出现共同居住、共同处理家庭事务、共同出行或者节假日共同生活的情况,对方可能据此主张分居间断,需要提前核对并准备说明。
第四,分居的背景和原因。条文对“判决后分居满一年”的表述是“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实务中仍需说明分居的背景,以区别于因工作、求学、就医等两地生活。微信、短信、通话记录、调解笔录、证人证言等,可以用来反映双方沟通状态和分开居住的背景。需要注意的是,聊天记录应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不宜只截取其中一句;证人应能说明其了解居住情况的具体来源,而不是只作“听说他们分开了”的转述。
| 核对事项 | 建议整理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需要留意的边界 |
|---|---|---|---|
| 前案结案方式 | 判决书、送达材料、生效证明 | 是否属于判决不准离婚及时间基点 | 调解和好、撤诉等不当然适用该款 |
| 分居起始 | 租赁合同、租金转账、居住证明 | 一方在特定地址居住的起始时间 | 单一合同不能单独证明双方分开生活 |
| 分居持续 | 水电燃气、物业费、快递记录 | 一段时间内是否持续居住 | 中间共同居住可能削弱连续性 |
| 分居背景 | 聊天记录、调解笔录、证人证言 | 双方沟通状态和分开居住的原因 | 截取片段或转述传闻证明力有限 |
| 其他法定情形 | 报警、就医、处罚、保证书等 | 对应具体事由的事实 | 不同事由的证据不能互相替代 |
其他法定情形有则补充,没有则不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第一次起诉时已经主张过其中某项事由,再次起诉时可以补充判决后继续存在或者新发生的材料;如果第一次没有主张,再次起诉时提出,则要按该事实的构成准备对应材料。
涉及家庭暴力的,可以整理报警记录、接处警材料、伤情照片、就医记录、告诫书、保证书、村(居)委会或妇联调解记录等。报警记录能核对报警时间、地点和事由;就医记录能核对伤情和就诊时间;保证书能反映一方曾作出的陈述。每类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不宜只提交一张伤情照片就认为已经完整。
涉及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可以整理婚姻登记信息、共同居住的地址材料、子女出生材料、转账记录、照片、证人证言等。取得材料的方式应当合法,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尤其需要谨慎,不建议以侵入住宅、私自安装监控等方式取得。
涉及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以整理行政处罚决定、戒毒记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屡教不改”通常需要一定时间跨度和多次事实,单次记录能证明一次行为,未必能完整反映“屡教不改”。
涉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要注意它与“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不是同一期间规则:前者起算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后者起算于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分居。两者可以分别陈述,但时间轴要分开,不能把第一次起诉前的分居直接当作判决后的分居使用。
咨询前怎么整理,哪些需要进一步核实
建议先做一张时间轴,按“结婚—第一次起诉—判决作出—判决送达—判决生效—分居开始—分居持续—拟再次起诉”的顺序排列日期。时间轴的作用不是替代证据,而是帮助核对每一份材料对应哪个时间点、能证明哪一段事实。然后把材料按证明对象分组:前案文书一组、分居起始一组、分居持续一组、分居背景一组、其他法定情形一组。每组前面写一句“证明目的”,比单纯按材料数量堆叠更便于查阅。
原件和复印件建议分开管理:原件妥善保存,提交时使用复印件,开庭时携带原件核对。涉及电子记录的,保留原始手机、账号和完整聊天上下文;涉及转账的,保留银行或支付平台的完整记录,不宜只保留截图。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通常包括:前案判决是否已经生效、生效时间如何记载;分居开始时间是否有多个说法;分居期间有无共同居住或共同家庭活动;对方可能提出哪些反证;受理法院对立案材料份数、格式和管辖的具体要求。这些问题因案而异,不宜仅凭本文自行判断。
如果考虑委托,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拟议工作范围,例如证据梳理、文书准备、出庭代理等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以及可能涉及的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按法院或相关机构的通知另行核对。承德县当事人准备在本地法院再次起诉的,具体立案管辖、材料份数和提交方式以受理法院要求为准,可先通过电话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再按核对结果补充材料。
再次起诉的关键,是把“判决不准离婚”与“判决后分居满一年”放在同一条时间轴上,用不同来源的材料相互印证,而不是重复第一次起诉的陈述。前案判决书、生效材料和分居期间的水电、租赁、沟通记录,建议先按证明对象分组核对;涉及其他法定情形的,再按对应事实补充。承德县当事人如对前案结案方式、分居起算点或拟议委托范围有疑问,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政府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