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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轻伤赔偿律师咨询:初诊记录与鉴定意见描述不同,应核对哪些原始病历?

遇到初诊记录与鉴定意见对伤情描述不一致,需要围绕同一次就诊把“当时记载”和“事后评定”分开核对:先核对首诊病历本身记载的受伤时间、部位、症状与查体所见,再调取与之对应的检验、影像、手术、护理等客观记录,最后用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相互印证。

遇到初诊记录与鉴定意见对伤情描述不一致,需要围绕同一次就诊把“当时记载”和“事后评定”分开核对:先核对首诊病历本身记载的受伤时间、部位、症状与查体所见,再调取与之对应的检验、影像、手术、护理等客观记录,最后用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相互印证。这一核对通常发生在协商赔偿、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或诉讼举证阶段,主体是主张赔偿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核对对象是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

一、先核对初诊记录与鉴定意见是否指向同一事实

建议先把两份材料按同一维度并列比对,而不必急于判断哪一份更准确:

  • 就诊主体与时间:初诊记录的姓名、就诊日期、科别,与鉴定意见引用的病历来源是否为同一次就诊;
  • 损伤部位与描述:初诊查体记录的部位、形态、长度、深度等,与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记载是否一致;
  • 记载来源:鉴定意见是直接引用了某份病历,还是仅作概括表述,其所引病历能否在醫院病案资料中找到对应件。

比对的作用在于确定差异是“记载不同”“转述偏差”还是“引用了另一份病历”,三种情形下需要补充的材料并不相同。

二、建议调取核对的病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据此,可以按该条列举的项目逐项核对是否齐全: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初诊(门急诊)病历 受伤当时的自述、查体所见、初步诊断,是与鉴定意见比对的基础
检验报告 各项化验的时间、项目与结果,能否支撑诊断描述
影像检查资料及报告 损伤部位、范围在客观检查上的呈现
住院志、出院记录 入院诊断、病程经过与出院诊断是否前后一致
手术及麻醉记录 手术所见、处理方式与初诊描述是否衔接
医嘱单、护理记录 治疗与护理的连续性,反映伤情变化过程
病理资料 涉及组织取材时的病理结论
诊断证明书 医疗机构对外出具的诊断结论
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 与上述诊疗项目是否对应

调取时建议注明用途、按时间顺序整理,并保留医疗机构盖章的病历复制件;具体归档名称和复制手续可与就诊医院病案室核对。这份清单是整理建议,是否逐项取得仍需结合就诊实际情况确定。

三、这些材料在赔偿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病历与诊断证明是认定医疗费及治疗必要性的基础材料;初诊记录与鉴定意见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对诊疗过程的事实认定,双方均可围绕该差异补充证据。该条同时明确,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在北京准备轻伤赔偿咨询时,可先按上述范围整理病历目录、票据清单和鉴定意见复印件,并标注差异所在的具体页码与表述,再与律师沟通差异对赔偿项目认定的影响,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涉及具体赔偿数额、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等问题,需结合完整病历和鉴定材料另行判断,不宜仅凭单份记录下结论。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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