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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厂房拆迁律师:租赁合同到期日与征收公告日接近,接手时应先核对哪些租期材料?

接手这类材料,建议先按四条线核对:租赁合同及全部续签、变更、补充文件;租金与水电物业等实际履行凭证;厂房占有使用和经营凭证;出租人身份、权属及转租授权材料。同时调取征收决定公告、评估时点文件和补偿协议文本。核对目的,是确定租赁关系在征收公告日和评估时点处于什么状态,以及合同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项目归属有无约定。

接手这类材料,建议先按四条线核对:租赁合同及全部续签、变更、补充文件;租金与水电物业等实际履行凭证;厂房占有使用和经营凭证;出租人身份、权属及转租授权材料。同时调取征收决定公告、评估时点文件和补偿协议文本。核对目的,是确定租赁关系在征收公告日和评估时点处于什么状态,以及合同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项目归属有无约定。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具体权利义务还需结合土地性质、征收程序阶段和合同全文判断。

一、合同文本:起止日期、续租安排与到期后的继续履行

先核对租赁合同原件及全部附件,包括起止日期、免租期、续租条件、解除条款、通知方式。合同到期后如有续签、补充协议、变更函或退租、续租通知,应一并归入同一组,按时间顺序排列。

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继续收租的,需要单独核对相应记录。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条规则适用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核对续租文件和到期后的履行记录,可以帮助判断租赁关系是否延续、以何种方式延续,不能仅凭合同上写明的到期日直接下结论。

出租人是否厂房权属人、是否存在转租,也应核对权属材料和转租授权文件。这类材料用于确认合同相对方和签约背景,是否影响补偿,还需结合征收程序材料判断。

二、实际履行:租金支付与占有使用是否连续

租金支付记录、收据、发票、水电物业缴费凭证、门禁或出入证、设备清单、员工考勤与社保记录等,可以核对实际占有使用的起止时间和经营状态。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厂房、同一期间”对应,重点看合同到期前后记录是否连续,付款主体与合同承租人是否一致。

这些材料与合同文本相互印证,可用于核对租赁关系实际履行到哪一天、厂房在征收公告前后是否仍在经营,为后续核算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提供事实基础。材料不齐时,可以先列出缺口,再向出租人、物业或经营人员补充调取,不宜先对补偿资格作确定判断。

三、征收程序时点与补偿协议:租期接近公告日时看什么

先确认厂房所在土地性质及征收程序类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时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该办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并明确“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因此,租赁到期日接近征收决定公告日,并不改变评估时点;租赁合同主要用于核对经营损失期间、搬迁事实以及补偿项目在合同内部的归属约定。

补偿协议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承租人是否为协议一方、能否直接主张某项补偿,需要结合其是否属于被征收人、补偿方案和租赁合同约定进一步核实。

如厂房位于集体土地,程序文件则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核对,其中拟征收土地公告应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办理补偿登记。先分清公告类型,再把租赁期间、实际占有期间、评估时点和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放在同一张时间轴上比对。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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