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且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被告应列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二者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被告为复议机关。诉讼请求如何表述,本次资料没有直接条文规定,需要结合被诉对象分组整理,并向受案法院核对起诉状的具体要求。
一、被告的列法:以复议决定的处理结果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该条还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版本: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按同一维度比较,被告的确定取决于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的处理:
| 复议决定情形 | 被告列法 |
|---|---|
| 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 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为被告 |
| 法定期限内未作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法定期限内未作决定,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 复议机关为被告 |
落到维持情形,起诉状被告栏需要同时写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和复议机关,并分别载明名称、地址等信息。核对时可以先看复议决定主文对原行政行为是“维持”还是“改变”,再据此确定被告组合。
二、诉讼请求的整理:按被诉行为分组
本次资料中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解决的是被告资格问题,未直接规定维持类案件中诉讼请求的具体写法。可以按被诉对象分组整理请求事项:一组指向原行政行为,写明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行为及作出机关;一组指向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写明请求撤销的复议决定及文号。分组的作用在于让每一项请求对应一个被诉行为和相应被告,便于法院审查,也便于自己核对请求与被告是否匹配。
这种分组属于材料整理方法,不构成法定顺序或格式要求。起诉状中请求项的最终表述,建议向受案法院立案窗口或参考其公布的起诉状样式核对。需要说明的是,维持决定的合法性通常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并审查,两组请求之间存在关联,但本次资料未提供关于判决方式的条文,此处不作进一步判断。
三、起诉前的核对要点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每项都对应一个可核对的事实:
- 复议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确认主文表述为“维持”还是“改变”,以及决定作出的日期;
- 原行政行为的书面载体,如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书,确认作出机关名称与作出日期;
- 复议申请书及受理材料,确认复议机关全称;
- 起诉状草稿,逐项核对被告名称与请求所指向的行为是否一一对应。
材料之间存在名称简写、机关合并或职权变更等情况的,可以先记录下来,再向受案法院核对是否需要补充说明。上述材料仅用于帮助厘清被告与请求的对应关系,具体是否提交、如何提交,以受案法院的要求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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