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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怎么办?

在北京遇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准备主张: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北京遇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准备主张: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需要先核对坠落物来源、事发位置与时间、报警和调查记录、医疗及费用凭证、楼栋使用情况、物业巡查与防护记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的材料梳理和路径判断。

先区分: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还是抛掷或坠落物品来源不明

高空坠物类纠纷的规则适用,先看物体和来源事实。若能够确定是某一具体房屋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例如窗户、阳台附属物等,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过错推定规则: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类情形的核心是“具体房屋或设施”能够被指向,责任主体是所有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规则要求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若属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且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进入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补偿路径: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两条规则的事实前提不同:能够锁定具体房屋的搁置物、悬挂物,重点核对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否存在过错;来源难以确定、属于抛掷或坠落物品的,重点核对是否达到“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以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实务中不宜在事实尚未分清时直接选择其中一条,材料准备应同时保留物体来源、落点位置和调查经过。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核对范围,不能直接按整栋楼理解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使用的表述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未写成整栋楼全部住户。范围需要结合坠落方向、落点位置、楼栋单元、楼层、窗户或阳台朝向、事发时间、监控视频、物业登记信息等因素核对。咨询时可以把楼栋平面位置、事发时间轴和物体落点先画出来,再与监控、证人陈述对照。涉及住户信息的,应通过物业、社区或公安机关等合法途径核对,不宜自行上门冲突或公开他人信息。

该条同时规定了法定例外:“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补偿。可以围绕事发时房屋是否实际使用、位置方向是否可能形成坠落、时间条件是否吻合等事实准备证据,具体证明程度需结合案情判断,不宜预先承诺免责结果。

条文还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意味着补偿责任与最终侵权责任有区别。后续如果查明具体侵权人,已补偿的可能加害使用人可以依法追偿。咨询时应把补偿范围、追偿条件和证据保留分开说明,避免把补偿直接等同于最终赔偿。

物业责任与公安调查:两条需要同步核对的线索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条文以“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为前提,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为责任条件。核对时可以从巡查记录、警示标识、监控维护、公共区域防护设施、报修处理记录、事发前后值班记录等方面入手,判断是否采取了与楼栋风险相适应的措施。条文的表述是“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具体责任范围和因果关系仍需结合证据判断。

公安等机关的角色在条文中写得明确:“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因此,事发后及时报警并保留受案回执、询问记录、调查结论等材料,对判断是否达到“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十分关键。当事人自行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和证人联系方式可以作为补充,但不能替代公安机关的调查记录。

咨询前可以按这张清单核对材料

核对对象 可核对材料 对回答的作用
损害事实 就诊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现场照片、报警回执 固定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后果
物体来源 坠落物照片、落点位置、楼层与朝向、监控视频、证人联系方式 判断是具体房屋的搁置物、悬挂物,还是来源难以确定的抛掷、坠落物品
调查过程 报警记录、受案回执、询问笔录、调查结论 核对是否达到“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楼栋使用情况 楼栋、单元、楼层、窗户或阳台位置、物业登记信息 核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物业措施 巡查记录、警示标识、监控维护记录、防护设施、报修记录 核对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沟通记录 与物业、社区、公安机关的书面记录或录音 还原处理经过,减少信息遗漏

整理材料时,可以按“时间—地点—物体—损害—处理经过”的顺序排列,并把原件、复印件和电子文件分别标注。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票据按实际发生项目归类,尚未发生的费用单独列出,避免混入已发生损失。与物业、社区、公安机关沟通时,建议保留书面回执或记录;对方名称、时间、答复内容应一致,便于后续核对。

律师咨询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此类咨询通常围绕事实梳理、责任路径判断、证据目录整理、与物业或相关主体沟通方案、诉讼或调解方案展开。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相关规定另行核对。材料梳理、发函、调查取证协助、诉讼代理等事项是否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咨询前把已发生费用、后续可能费用和希望解决的问题列清楚,有助于把委托范围与费用项目分开核对。

常见误区与处理前提

第一种误区是认为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就没有主张对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已经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路径,但适用前提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因此调查记录和可能加害范围的事实基础需要先行核对。

第二种误区是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直接理解为整栋楼全部住户。条文限定的是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范围,并允许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人排除在外,范围认定需要结合具体位置、时间和证据。

第三种误区是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必然承担责任。条文以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为责任条件,需要核对措施情况和因果关系。

第四种误区是忽略补偿后的追偿关系。条文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材料保留应覆盖后续追偿需要。

如果经调查仍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有相应事实基础,可以围绕补偿路径准备;如果能够锁定具体房屋的搁置物、悬挂物,则按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核对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过错。两条路径都需要现场位置、时间、物体来源和调查经过相互印证。

本文涉及的事实、材料范围和委托条件仍需结合具体情况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咨询前围绕坠落物来源、报警调查记录、楼栋范围、物业措施和费用项目做进一步梳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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