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网络诽谤类纠纷,电子证据固定的关键,是为两个环节准备可用材料:一是权利人向平台发出符合条件的通知,二是平台接到通知后的处理以及内容继续传播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固定证据的重点是让人看清“谁、在什么时间、在哪个链接、发布了什么内容、传播到什么程度、权利人是谁”,而不只是截图数量多。就现有材料是否够用、通知如何措辞,可先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看清证据要落在哪个法律节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诽谤指向的是名誉等人格权益受侵害,属于该条调整的网络侵权情形。
真正决定维权节奏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三条对证据提出的要求各有侧重:通知环节要求“初步证据”加“真实身份信息”,门槛是能够说明侵权事实存在,并非要求一次提交全部证据;平台义务落在转送和采取必要措施上;责任范围则与“是否及时”“损害是否扩大”相关。据此,取证时应先保证材料可定位、可对应、时间清楚,再考虑数量。
二、内容本身的固定要点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每一步都说明材料能核对什么:
第一,完整页面录屏。从打开浏览器或应用开始连续录制,一直录到页面显示网址、账号名称、发布时间、正文、配图、评论区,中途不暂停、不剪辑、不加速。录屏的作用是把“内容”和“它所在的链接”绑定在一起,避免只保存正文图片而无法说明出处。
第二,静态截图作为补充。截图宜保留页面整体框架,包括顶部网址栏或应用界面标识、账号头像与昵称、发布时间,而不只是截取正文一段文字。正文、评论、转发语分别截图,便于区分哪些是发布者所写、哪些是他人回应。
第三,发布主体的识别材料。保存发布账号的主页、简介、认证信息、历史发布内容,用于判断该账号是否与某一真实主体对应。账号名称可能变更,主页信息宜与具体帖文同日保存。
第四,传播情况的记录。阅读量、点赞、转发、评论数量,以及内容是否被转载到其他平台,建议分别保存链接与页面。同一内容出现在多个平台的,按平台分别固定,不互相替代。
第五,原始载体留存。用于取证的手机、电脑建议不格式化、不清空缓存,相关私信、评论、通知不删除。原始载体在手,后续核对时可以与录屏、截图相互印证。
三、身份与权属材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明确列为通知的组成部分。建议准备能够对应到本人的证件材料,以及账号实名、绑定手机号等页面信息,使平台能够确认通知来自权利人本人或其授权人员。
如涉案内容涉及转载、改编自权利人原创作品,可一并保存原创底稿、首发链接和首发时间记录,用于说明内容来源与先后顺序。这类材料核对的是“同一内容的形成与发布过程”,与前述页面固定属于不同维度,宜分开归档。
四、通知与平台反馈的留痕
通知本身也是一份需要留存的证据。建议在通知中写明具体链接、侵权内容的基本描述、初步证据清单、权利人身份信息、希望平台采取的措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以及联系人方式,内容以可核实的事实为限。
发送环节建议保留:提交成功的页面、工单编号、邮件发送记录、平台自动回复。平台后续的每一次回复、转送通知、内容下线或未下线的状态,都建议记录时间点。这些时间记录对应的是“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损害是否扩大”的问题,与内容截图的作用不同。
如果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未作处理,可以再次发出通知并留存记录,同时继续固定此期间新增的转发、评论情况,使前后两个阶段的传播状况可以对比。
五、天津场景下的核对顺序
在天津处理此类事务,建议按“内容—主体—传播—通知—平台反馈”的顺序推进:先固定帖子本身,再识别发布账号,然后记录传播范围,之后发出通知,最后跟踪平台处理。发布者所在地、平台运营主体信息可以在固定内容时一并留意,至于后续选择何种程序、向何处提出,需结合具体材料另行核对,本文不作预设。
六、常见误区
只截正文不录网址,页面无法定位;对录屏进行剪辑、拼接,或用二次转发的截图代替原帖;把评论区他人的言论当作发布者本人所写;通知中加入尚未核实的指控,可能触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关于错误通知的责任规定;发出通知后不跟踪平台处理,导致前后传播情况无法区分;先删除原帖再取证,原始状态难以还原。这些情形并不当然导致材料无效,但会增加说明成本。
七、费用与委托边界
律师服务如何计费、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本文不提供具体报价。如选择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加固材料,属于第三方服务,是否采用、费用如何,需向相应机构另行核对,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总体而言,网络诽谤的电子证据固定,重点在于让每一份材料都能回答一个具体问题:内容是什么、在哪里、谁发的、传播到何种程度、权利人是谁、平台何时收到通知又做了什么。把这些环节的材料按时间与用途分组保存,通知才有据可依,后续主张也有迹可循。具体材料是否足以支撑通知或后续程序,仍需结合个案核对,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