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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医疗损害赔偿律师咨询,后续治疗费能否一并主张

可以主张,但要区分后续治疗费是否已经实际发生、是否达到“必然发生”的证明程度。

可以主张,但要区分后续治疗费是否已经实际发生、是否达到“必然发生”的证明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条,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也就是说,已经发生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确定的费用,按实际数额主张;尚未发生的费用通常保留另行起诉路径;只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部分,才具备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主张的条件。在天津就医并准备向医疗机构主张医疗损害赔偿时,可以先按就诊过程整理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和后续治疗材料;需要咨询准备事项,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接安排和费用需与律所核实。

一、先核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

后续治疗费属于赔偿项目问题,讨论它之前,需要先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和条件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把责任主体指向医疗机构,同时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条件。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天津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考虑索赔时,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就诊医院、接诊科室和医务人员;诊疗经过与损害后果;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票据是否对应同一诊疗过程;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后续治疗费能否一并主张,建立在责任成立和费用属于合理治疗、康复支出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后续治疗费是否纳入同一诉讼,仍要回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条件判断。

二、后续治疗费的两种主张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对医疗费的确定和后续治疗费作了集中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据此可以分出两种路径。

第一种路径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这里的时间节点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是起诉前,也不是就诊结束时。已经实际发生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确定的医疗费,可以按实际数额主张。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赔偿权利人仍需先提交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材料,完成医疗费数额和诊疗过程的初步证明。

第二种路径是“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条文明确,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该表述是授权性规定,为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保留另行起诉的路径。对于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条文规定“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里要注意三个条件:其一,费用属于后续治疗费,条文列举了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其二,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是并列的证明来源;其三,一并主张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即把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与已发生医疗费放在同一请求中处理。仅有费用估算、预算表或者口头说明,能否达到“确定必然发生”的程度,需要结合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进一步核对。

“可以”意味着赔偿权利人有选择空间,也意味着是否支持一并主张,仍要由法院结合证据和费用性质判断。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未能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处理的,条文保留了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的路径;已经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则可以尝试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主张。两条路径的适用条件不同,咨询时不宜只问“能不能一并”,而应把费用是否发生、有无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案件处于哪个审理阶段一并说明。

三、材料核对:每类材料对应什么证明对象

在天津准备医疗损害赔偿咨询时,可以按“同一就诊过程”整理材料,并区分每类材料能核对的事项。以下为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在后续治疗费主张中的用途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已发生医疗费的数额、项目和支付情况 对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病历、诊断证明 诊疗经过、损害情况、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 与收款凭证结合确定医疗费;回应治疗必要性、合理性异议
医疗证明 后续治疗的项目、必要性及是否必然发生 支持“根据医疗证明确定必然发生”的一并主张条件
鉴定结论 后续治疗费是否必然发生及费用范围 支持“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一并主张条件
后续治疗方案或费用预算 后续治疗的大致项目、周期和金额 辅助说明费用构成;能否达到“确定必然发生”仍需结合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核对

材料核对时,建议把就诊医院、就诊时间、科室、费用票据日期和病历记载对应起来。同一诊疗过程可能涉及多家医院或者多次转院,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和票据本身允许分别形成,关键是把同一损害、同一治疗目的和相应费用之间的关系说明清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在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一方仍需把已发生费用和后续治疗依据整理到能够核对的程度。

四、天津咨询时的处理顺序与费用边界

在天津的医疗损害赔偿咨询中,可以按以下顺序准备,便于把“后续治疗费能否一并主张”落到具体材料上:先固定就诊事实,包括医疗机构、就诊时间、诊疗经过和损害后果;再整理已发生费用,按票据、费用清单和支付记录分类;再核对后续治疗材料,看是否已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以及证明内容是否明确到费用项目和必然发生程度;再确认案件程序阶段,特别是是否已经进入一审、一审法庭辩论是否终结;最后与律所沟通拟议委托事项和费用安排。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支付节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诉讼费以法院通知为准;鉴定费以鉴定机构报价和通知为准。咨询时可以问清楚:拟议委托是否包括一审代理、后续治疗费一并主张、鉴定申请以及后续另行起诉的处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统一收费标准或者律所具体报价,具体金额需与律所和相关机构核实,不宜按传闻标准推算。

后续治疗费能否一并主张,核心落在两点:费用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确定,未发生部分是否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支持其必然发生。把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后续治疗方案和鉴定材料按同一就诊过程整理好,再与律师核对责任成立、诉讼阶段和委托范围,通常比只问“能不能一并”更有助于形成可执行的方案。如需进一步核对材料清单和拟议委托事项,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及律师服务费,以法院通知、鉴定机构报价和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参考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第六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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