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信息与截图昵称不一致,并不当然阻断维权,关键在于用一组材料把“截图中的账号”与“现实中的主体”对应起来。按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通知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需要准备的材料可以分成三类:权利人身份材料、侵权内容与账号的固定材料,以及把实名注册信息与截图昵称、头像、发布行为连接起来的辅助材料。若后续进入诉讼,还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证明账号实际控制人与被告的同一性。
一、材料按用途分组核对
| 材料组 | 具体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
| 权利人身份材料 | 本人身份证件、本人账号的注册信息、可送达的联系方式 | 核对发出通知、主张权利的主体是否为真实权利人,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 |
| 侵权内容固定材料 | 完整截图(含昵称、头像、账号ID或主页链接、发布时间、正文、阅读量、转发评论数)、连续录屏、网页链接;必要时可考虑公证或可信时间戳 | 核对被诉内容是否真实存在、发布状态、发布账号及传播范围 |
| 身份关联材料 | 账号主页简介、认证信息、绑定信息提示、历史昵称与头像记录、同一昵称在其他平台的账号、昵称中含有的姓名或单位职务信息、发布内容中自述的身份线索 | 核对截图昵称与特定实名主体之间的指向关系,弥补昵称与实名不一致造成的缺口 |
| 平台披露材料 | 通过平台投诉渠道反馈的信息,或在诉讼中申请调取的账号注册实名信息 | 核对账号注册主体与实际控制人 |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
建议先固定内容、再确认归属。第一步,对截图与录屏记录取得时间、页面链接、账号ID,避免后续内容被删除后无法比对。第二步,梳理昵称与实名信息之间已有的连接点,例如账号简介中的单位、职务、联系方式,或同一账号在其他平台使用相同头像和昵称。第三步,向平台发出通知,并在通知中说明现有初步证据为何指向特定主体。
需要留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一部法律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关联材料尚不充分时,通知的对象和范围宜与已有证据相匹配,避免超出证据指向的主体。
三、进入诉讼时的依据与天津场景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名誉权方面,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名誉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难以确定且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上述条文均为全国性规则,天津的维权场景同样适用;天津受理法院对立案材料的具体要求,建议以立案窗口或法院告知为准,另行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以就材料梳理、平台通知、诉讼代理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进行沟通,具体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条文出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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