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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房的评估时点,应如何衔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也就是说,在同一征收项目中,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以同一个基准日确定价值,不能因为产权调换房建设进度、交付时间不同而分别另取时点。 该条包含两层规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也就是说,在同一征收项目中,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以同一个基准日确定价值,不能因为产权调换房建设进度、交付时间不同而分别另取时点。

一、两个时点如何确定

该条包含两层规则。第一层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并非补偿方案公告日、补偿协议签订日或搬迁交房日。第二层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时点:条文使用“应当”,要求其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保持一致。两条合起来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分别出具评估结果时,两份评估所依据的时点应当是同一日,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与产权调换差价结算的衔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差价由两处房屋的价值相减得出,而评估时点决定价值取值的时间基准,因此第十条要求两个时点一致,正是为了使差价计算建立在同一基准日上。核对时可以先确认征收决定公告的具体日期,再看两份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时点是否均为该日,以及差价结算是否按同一时点的评估结果计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官方全文: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官方全文: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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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