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医疗事故纠纷律师咨询中,封存病历与提交病历页码不一致时,应先核对“两份材料是否对应同一份病历”、封存记录、页码起止与缺页位置,再按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逐类比对。页码差异只是核对线索,不宜在未核实前直接认定为伪造或篡改。
一、先核对五个节点
| 核对节点 | 具体比对 | 能核对什么 |
|---|---|---|
| 病历身份 | 患者姓名、住院号或门诊号、科室、入院和出院时间、医疗机构名称 | 确认封存件与提交件是否对应同一诊疗过程 |
| 封存记载 | 封存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密封袋编号、封存清单及签章 | 确认封存件的来源、范围和保管连续性 |
| 页码体系 | 封面、目录、起止页、总页数,有无跳号、重号、手写改号、附件单独编号 | 把“总页数不同”定位到具体缺页、重页或编号差异 |
| 复制范围 | 两份材料各自包含哪些病历类别,缺页是否属于未复制部分 | 区分“未复制”与“已封存但提交件缺失” |
| 关键类别与时间 | 按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逐类对照;查看入院、手术或麻醉、抢救、出院等时间顺序及签名连续性 | 判断差异是否落在关键诊疗节点,是否影响事实核对 |
二、页码差本身不当然等于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同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据此,页码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是编号规则不同、重页、漏编,还是对应病历资料缺失、替换。只有在患者于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查实存在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法定情形时,才产生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后果;推定过错也不等于当然确定赔偿责任,仍应结合损害和过错依相应规定判断。
三、咨询前可做的材料整理
建议制作一份页码对照表:左侧列封存件页码、病历类别、形成时间、签名情况,右侧列提交件对应页码和内容,最后一列写明差异。咨询时先说明差异页属于哪类病历、形成于哪个诊疗节点、与哪项争议事实相关,再询问是否需要进一步调取、固定或核对材料。这样比只陈述“总页数不一致”更能帮助律师判断问题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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