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就工伤事务委托律师,签约与授权通常发生在咨询确定委托、签署委托合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这一阶段。需要把握三条主线:委托合同写清委托事务是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报酬与费用如何支付;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签名或者盖章;费用上把律师服务报酬与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支出分开核对,预付、垫付及结算方式在合同中写明。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委托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付款凭证与发票、拟委托事项清单。围绕这些事项准备咨询,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看合同:委托的是“哪几件事”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对工伤事务而言,合同首先应当能回答:委托的是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代理中的哪几项,还是全部委托。
第九百二十条进一步区分了委托范围:“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这条规则的意义在于,合同可以采取“逐项列明”的特别委托,也可以采取“概括委托”。两种写法对应不同的核对方式:特别委托便于逐项对照律师做了哪些工作;概括委托范围较宽,更需要通过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工作阶段和沟通机制把边界写清楚。
从准备咨询的角度,建议把拟委托事项列成清单,与律所协商哪些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再写入合同。清单可以按程序阶段分组,例如材料准备与提交、鉴定环节的配合、仲裁阶段的代理等;具体名称和范围以双方协商及合同文本为准。这样做的作用是让“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和“实际发生的工作”能够对应起来,而不是仅凭口头描述判断。
如果合同安排两名以上律师共同处理委托事务,可以注意《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的规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中的受托主体、承办安排与这一条是否对应,属于签约时可以核对的内容。涉及转委托的,第九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是否需要转委托、转委托后费用如何计算,宜在合同中预留处理方式。
二、再看授权:权限、期限、签名三项不能空
授权委托书解决的是“谁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做哪些事”。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针对书面授权提出了载明事项。实务中建议采用书面授权,并把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逐项填写完整,便于事后核对代理行为是否落在授权范围内。
权限一栏最容易写得笼统。建议把权限内容具体化,例如明确代理事项涉及的程序环节、是否有权代为签收文书、是否有权代为进行某项处分行为;具体写到什么程度,可与律所根据拟委托事务协商。权限写得具体,作用在于发生争议时能够对照授权文本判断代理人是否越权。
越权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则。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中“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句,直接说明授权范围与责任判断相关。相应地,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则不替代具体案件中的事实判断,但提示签约与授权阶段应把权限、期限写清。
期限一栏也不宜留空。授权委托书没有期限,后续更换代理人、调整权限或委托事务结束时,容易出现“授权是否仍然有效”的核对困难。建议在授权书中写明起止时间或对应的事务阶段,并在委托事项变化时同步更新授权文本。
三、费用:律师报酬与事务支出分两本账
费用问题要先把项目分开。第一类是律师服务报酬,对应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类是处理委托事务发生的必要费用,例如办理事务中实际支出的必要开支,具体项目以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为准;第三类是向法院、鉴定机构等第三方支付的费用,这类费用的项目、金额和缴纳方式需向具体收费单位核实,不宜与律师报酬混在一起。
关于委托事务费用,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合同可以据此约定预付的金额、用途、结算方式和凭证交接;垫付费用发生后,委托人核对时重点看支付凭证、费用用途与委托事务的对应关系。
关于报酬,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报酬的支付条件首先看合同约定;委托事务未完成时,是否支付、支付多少,法律规则与合同约定需要结合核对。本文不提供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签约时应要求律所把收费项目、金额或计算方式、支付节点写入书面合同,并保留付款凭证和发票。
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应在合同中预作安排。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条规则说明解除并非没有后果,合同中的解除条件、费用结算和材料交接条款值得逐项核对。
四、签约前可以按这张表核对
| 核对对象 | 重点看什么 | 能说明什么 |
|---|---|---|
| 委托合同 | 委托人、受托人名称;委托事务是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服务阶段;报酬与费用条款;解除与材料交接约定;是否有多名受托人 | 确定服务边界和付费依据 |
| 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签名或者盖章 | 判断代理行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
| 付款凭证与发票 | 收款主体、金额、费用项目、开票信息 | 区分律师报酬、代收费用与第三方费用 |
| 沟通记录 | 与合同条款对应的服务范围变更、费用确认 | 核对口头沟通是否已落实到书面 |
| 拟委托事项清单 | 拟办事项、所处阶段、已有材料 | 与合同服务范围逐项对应 |
核对时建议保持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的对应关系:合同上的受托主体与收款主体是否一致,授权书上的代理人与实际承办人是否一致,付款凭证上的费用项目与合同条款是否对应。不同文件出现不同日期属于正常情形,关键是看各文件分别解决什么问题,再判断是否需要补充书面确认。
五、几个容易忽略的细节
其一,合同只写“全程代理”而不写具体阶段,后续容易对“哪些工作包含在内”产生不同理解。建议把服务范围拆成可核对的事项,并与费用项目对应。
其二,授权书只写“全权代理”而不列权限,文本上难以判断具体授权内容。建议按照拟委托事务逐项写明权限,期限一并填写。
其三,把律师报酬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合并成一笔支付,凭证上难以区分。建议在合同中分列项目,付款时注明用途,代收代缴部分保留转付凭证。
其四,委托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更新合同或授权文本。建议以书面补充说明方式确认变更内容,并与原合同、原授权书一并保存。
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规定整理,条文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具体到工伤事务的委托,仍需结合拟委托事项、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及付款凭证逐项核对;涉及第三方收费的,向具体收费单位确认。准备签约或已经签约、需要核对上述材料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合同条款、授权范围和费用凭证的准备进行咨询。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