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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试用期纠纷注意事项:考核表与解除通知理由不一致时先核什么?

在河北处理试用期解除纠纷,遇到考核表与解除通知所载理由不一致时,先核对的是解除通知本身:通知写明的是哪一条解除理由、对应哪一项法定情形,以及通知作出并送达的日期是否落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

在河北处理试用期解除纠纷,遇到考核表与解除通知所载理由不一致时,先核对的是解除通知本身:通知写明的是哪一条解除理由、对应哪一项法定情形,以及通知作出并送达的日期是否落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解除通知上写明的理由,直接决定后续需要核对哪一类事实。

一、先核对通知理由对应哪一项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第二项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两者在程序要求上不同:第四十条明文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没有这样的通知期要求。

因此,如果通知写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核对重点在于录用条件是否事先明确、考核表能否证明不符合该条件;如果通知写的是“不能胜任工作”,核对重点则包括是否有培训或调岗,以及之后仍不能胜任的记录。考核表只写分数、没有结论,或结论与通知理由分属两类情形,都会影响对通知理由的印证。

同时核对试用期约定本身。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解除日期落在约定试用期之外,通知所依据的“试用期”前提就需要重新核实。

二、考核表按时间、内容、告知三条线核对

建议将考核表与以下材料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比对,比较维度保持一致:

核对项 具体看什么 能说明什么
形成时间 考核表制作日期、考核期间,与解除通知日期、试用期起止日的先后 考核是否在解除决定作出前已经形成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是否与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中约定的录用条件对应 考核结论与通知理由是否指向同一事项
签收与告知 劳动者是否签字、是否收到考核结果、有无申辩记录 考核结果是否向劳动者送达过
送达记录 解除通知的签收、邮寄或当面送达凭证 解除意思表示到达的时间点

这些核对并不预设哪一份材料更可信,只是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主体、同一期间下对照,看差异出现在哪个环节:是考核结论本身不同,还是考核表形成于解除之后,抑或考核项目与录用条件无关。差异原因不同,后续需要补充说明的方向也不同。

三、咨询前的准备

可以把劳动合同(含试用期条款)、岗位职责或录用条件文件、考核表原件、解除通知、工资与考勤记录、送达凭证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页事实清单,标明每份材料的形成日期和来源。这份清单的作用是让差异点一目了然,便于判断争议集中在解除理由的举证,还是集中在试用期约定与解除程序。是否就某项工作与律所协商、如何计费,可以在明确材料范围后另行沟通;具体程序选择和主张,需要结合完整材料进一步核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公开文本见商务部政策法规库: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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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试用期纠纷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