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件需要同时发给公司与股东时,建议把核对工作拆成两套彼此独立的清单:公司一套,股东一套。两家主体各自都要有明确的收件人和可核查的送达地址,不能因为函件寄给了公司,就推定股东已经知悉。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函不属于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律师函;这些规定可以用来说明收件人角色和签收留痕应当核对到什么程度,但不宜直接当作律师函的法定送达要求。
一、公司:主体信息与收件角色
公司这一套材料,核心是“寄给谁、由谁签收”。建议核对:
- 公司全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记录等为准,避免使用简称或曾用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公司内部负责收件的部门或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这条规定可以作为确认公司签收人范围的参照;
- 注册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建议分别列出,并说明拟寄送哪一个;
-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如果采用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需先确认对方是否同意以及能否确认收悉。该法第九十条把“经受送达人同意”和“能够确认其收悉”作为电子方式送达的条件,这一思路可以参考,但不构成律师函的法定要件;
- 如合同、章程或既往往来函件中已有通知与送达条款、指定代收人,建议一并调取比对。
二、股东:逐人核对,分别寄送
股东这一套材料,重点是“一个股东一份,不合并”。建议核对:
- 姓名或名称,自然人股东核对身份证件信息时注意最小化使用,只保留与发函、送达必要的部分;
- 收件人是否为股东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上述第八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可以作为安排收件人的参照;
- 经常居住地或常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股东为多人时,逐人列明地址与份数,一人一份分别寄送;股东为法人时,按公司那一套规则核对法定代表人、负责收件人及地址;
- 如已知股东下落不明或原地址无法送达,建议在材料中单独标注,并说明后续拟采取的补充通知方式,具体方式需另行核对,不宜直接套用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规则。
| 核对维度 | 公司 | 股东 |
|---|---|---|
| 身份标识 | 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姓名/名称、必要证件信息 |
| 签收人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人 | 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 |
| 地址 |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住所、经常居住地或常用通讯地址 |
| 多人情形 | 一般为一个主体、一份函件 | 逐人列明、分别寄送 |
| 电子方式 | 先确认同意与可收悉 | 同左 |
三、寄送留痕与费用边界
寄送环节建议保留:快递面单(写明收件人、地址、内件品名)、投递与签收查询记录、退回原件;电子发送保留发送记录与送达状态截图。上述第八十七条以送达回证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作为签收凭据,第八十九条对拒收情形要求记明事由并留痕,这些规则可以作为整理留痕材料的参照,但不改变律师函本身的性质。
律师函代写属于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委托事项。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律师服务费应由律所统一收取、统一入账并出具合法票据,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需另行支付并提供有效凭证;具体收费方式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明。天津和平区是本次咨询的问题情境,上述核对按全国层面规则整理,地方性特别要求需另行核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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