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函代写咨询阶段,收件人与签约人不一致时,建议先问清四件事:签约人是不是真正的发函委托人;签约人代他人委托的,授权文件是否齐全;收件人的身份与送达信息是否准确;委托合同、付款人与发票抬头是否对应。把“谁有权委托、以谁的名义发函、函件发给谁、费用由谁结算”分开核对,再判断能否进入代写。
一、先分清“签约人”与“发函人”
律师函通常以委托人名义发出,签约人则是与律所建立委托关系的一方。二者不一致时,建议先问:
- 签约人是为自己委托,还是代他人委托?
- 如果签约人就是发函人,收件人只是函件对象,重点核对收件人的准确名称、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函件所述事实和诉求由谁确认。
- 如果签约人不是发函人,建议要求其提供发函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核对是否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出处: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果授权不明或者没有授权,还需进一步问清发函人是否追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咨询时把这些情况问清,有助于判断函件能否以发函人名义发出。
二、收件人信息与函件内容确认
收件人与签约人关系不同,需要核对的材料也不同:
| 核对对象 | 建议问什么 | 材料用途 |
|---|---|---|
| 收件人身份 | 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准确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什么 | 避免函件主体或送达信息错误 |
| 收件人与签约人的关系 | 是合同相对方、代理人、关联方还是其他关系 | 判断函件陈述是否指向同一事项 |
| 函件事实与诉求 | 事实由谁确认,要求对方做什么,回复由谁接收 | 明确代写内容与确认责任 |
| 授权与利益冲突 | 代他人委托的授权范围;签约人与收件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 律所资料提示案件匹配需结合利益冲突情况确认 |
如果签约人与收件人存在代理、代表或者利益冲突关系,建议在委托前向律所说明,由律所结合具体材料判断是否可以接受委托。
三、费用、票据与委托主体要对应
收件人、签约人、付款人不同时,费用问题也应一并问清。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出处: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因此,咨询时可以问:委托合同签给谁、律师费由谁支付、发票抬头开给谁、付款是否进入律所账户。若涉及公证、翻译、邮寄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可另行问清是否属于代付费用、是否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以及如何提供凭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该所;具体是否承接、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及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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