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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咨询:伤情鉴定前先问清哪些事

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伤情鉴定前先要问清的不是“能赔多少”,而是这次鉴定由谁委托、委托事项写的是什么、送检材料是否完整真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采用什么技术标准、鉴定过程如何记录、鉴定意见如何复核,以及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鉴定人是否出庭。把这些程序问题问在前面,后续谈赔偿才有可核对的基础。

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伤情鉴定前先要问清的不是“能赔多少”,而是这次鉴定由谁委托、委托事项写的是什么、送检材料是否完整真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采用什么技术标准、鉴定过程如何记录、鉴定意见如何复核,以及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鉴定人是否出庭。把这些程序问题问在前面,后续谈赔偿才有可核对的基础。需要律师协助梳理的,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已有材料做咨询准备。

一、先问清:这次鉴定是谁委托的、委托事项是什么

伤情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可能出现在不同阶段,委托主体不同,后续提出异议的路径也不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这说明办案机关委托是受理方式之一。该通则第十二条同时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因此,咨询时可以先问:这次鉴定的委托人是谁,是办案机关、法院还是当事人自行委托;委托书载明的鉴定事项具体是什么;鉴定用途是什么。委托事项写得越具体,越容易判断送检材料是否对应、鉴定意见是否回答了需要查明的问题。

二、再核对: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异议应当向谁提出

鉴定材料是伤情鉴定的基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该条还明确:“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这里的“委托人”需要结合具体委托关系确认,不能一概理解为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据此,鉴定前可以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原件来源”整理材料: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检查报告、费用票据、事故认定材料等分别归类,注明取得时间和保存状态。这样做的用途是帮助核对材料能否对应委托事项、是否存在缺页或时间断档,也便于在收到鉴定机构补正通知时快速判断需要补充什么。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具体送检范围仍应以委托事项和受理机构的要求为准。

三、问清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以及采用什么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咨询时可以问:受理机构是否将该鉴定事项列入其业务范围;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事项执业资格;如果委托人有特殊要求,能否在本机构内协商选择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同时要注意,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鉴定机构、鉴定人按特定意图出具意见,这一点关系到鉴定意见的独立性和后续可采性。

技术标准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咨询时可以请鉴定机构说明本次鉴定拟采用的标准和方法,以及为何按该顺序适用。这个问题有助于判断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是否清楚,但不等于对鉴定结论作医学上的预判。

四、问清鉴定过程如何记录、是否需要见证

鉴定过程是否留痕,直接影响后续对鉴定意见的核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如果被鉴定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五条要求,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该条还规定,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涉及法医精神病鉴定、尸体解剖的,该条也分别规定了通知到场见证的要求。第二十六条则要求,对需要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这些问题可以在鉴定前向受理机构问清:本次检查是否需要见证人,见证人范围如何确定,记录方式是什么,检查过程如何保护隐私。把程序问题问在前面,比事后仅凭一份鉴定意见反推过程更容易核对。

五、问清鉴定意见如何复核,有异议时如何出庭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咨询时可以问:本次鉴定是否经过复核,复核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复核意见是否存入档案。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条规定把异议、出庭和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根据连接起来,也明确了拒不出庭时鉴定费用的返还问题。咨询时可以结合案件所处阶段,问清异议应当向哪个程序提出、是否需要申请鉴定人出庭、费用支付凭证是否留存。

六、费用边界与咨询前的核对清单

伤情鉴定涉及的费用,至少可以区分为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不同项目。鉴定费用的具体金额、支付主体和支付方式,应以受理鉴定机构的告知及实际发生为准;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不能据此编造具体金额。律师服务费是否包含材料梳理、陪同鉴定、书面意见沟通等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确认。两者不宜混为一谈。

核对事项 可以问什么 对应规则
委托关系 谁委托、委托事项、鉴定用途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送检材料 哪些材料已提交、是否完整、异议向谁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机构与人员 是否在业务范围内、鉴定人是否有执业资格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技术标准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其他方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
过程记录 是否实时记录、是否需要见证、如何保护隐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复核与出庭 是否复核、有异议时鉴定人是否出庭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伤情鉴定前把上述问题问清,作用在于固定委托事项、材料来源、鉴定过程和异议路径,而不是替代医学判断。至于何时适合鉴定、伤情是否已经具备鉴定条件,涉及治疗进程和专业判断,建议向受理鉴定机构和主治医疗机构核对,本文不作结论。

如果对鉴定委托主体、送检材料完整性、鉴定人资格、技术标准适用或费用边界仍有疑问,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围绕已有病历、委托材料和费用凭证做进一步咨询准备。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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