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委托律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务,签合同前需要确认的授权,核心是书面授权委托书中的四项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委托合同本身的成立、生效节点要与授权书分开核对: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签约前把合同、授权书和事故材料放在一起看,才能判断律师在事故认定、鉴定、调解或诉讼准备中具体能做什么、做到哪个阶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签约前的授权项目与材料核对。
一、先分清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
委托合同解决的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范围、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上的约定;授权委托书解决的是律师对外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范围如何呈现。两者功能不同,签署主体和记载事项也不能互相替代。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条同时明确,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签合同前要核对合同尾部是否由委托人和律所双方签章、签约日期是否填写,以及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已经满足。
授权委托书则要按第一百六十五条核对四项内容。需要说明的是,该条针对的是“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采用书面授权时,四项记载属于法定应当载明事项。合同已成立,并不等于授权书自然完整;授权书已签署,也不等于合同中服务范围、费用条款已经谈清。两份文件应当相互对应。
二、四项授权逐项核对
| 核对项 | 法规要求 | 签前核对对象 | 材料用途 |
|---|---|---|---|
|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律师姓名、执业机构名称与委托合同乙方是否一致 | 避免授权对象与实际承办主体不一致 |
| 代理事项 | 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事项 | 事故认定阶段材料查阅、鉴定委托、调解、诉讼准备等拟议工作是否逐项列明 | 判断授权覆盖哪些程序环节 |
| 权限 | 授权书应载明权限 | 和解、调解、变更请求、签收文书、代收款项等事项分别写“有”或“无” | 减少执行中因权限不明产生的争议 |
| 期限 | 授权书应载明期限 | 起止日期或对应程序阶段是否写明 | 判断授权在签约后什么期间内有效 |
第一项要核对“人”和“机构”。授权书上的律师姓名、律所名称,应与委托合同首部、尾部及收款主体保持一致。若合同写的是某律所,授权书却只写个人,或者授权书写的律师与实际对接人员不同,建议在签约前问清并由律所书面确认。
第二项要核对“事”。交通事故处理可能涉及事故认定材料查阅、伤残鉴定或车损评估、赔偿调解、诉讼立案与庭审等多个环节。授权书可以按阶段列明,例如“代为查阅、复制事故认定相关证据材料”“代为委托鉴定并接收鉴定意见”“代为参与调解”“代为办理一审诉讼事项”。拟将哪项工作纳入委托,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合同和授权书中使用一致表述。
第三项要核对“权”。《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条还规定,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由此,权限一栏不宜只写“全权代理”四个字,建议把涉及处分实体权利或接收款项的事项逐项写明,让授权边界可以直接对照。
第四项要核对“期”。期限可以写具体起止日期,也可以写对应程序阶段,例如“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程序终结”。期限与合同服务期限建议相互衔接,避免出现合同仍在履行、授权已经到期,或者授权书未写终止节点的情况。
三、代理事项要落到程序节点
代理事项写得越靠近具体程序,越容易核对。以事故认定环节为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果拟议委托包含查阅、复制事故证据材料,授权书和合同中可以写明该项工作,并注明由谁去办理、复制哪些材料、材料交接给谁。这样核对的作用是:签约时就能判断律师是否有权到相关部门调取材料,而不是等到办理中途再补授权。
鉴定环节同样需要提前看清。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如果拟议授权包含委托鉴定、同意现场提取材料或指派见证人员,建议在授权书中写明,便于执行时直接对照。
四、费用与工作范围单独列明
授权书四项不包含收费标准和费用承担方式,这部分要在委托合同中单独核对。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在合同中分别列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支付节点和第三方费用的承担安排。拟将某项工作纳入委托时,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本文不列具体收费金额,具体标准以双方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为准。
费用条款还要与授权范围对应。例如合同约定服务到一审阶段,授权书却写到执行阶段;或者合同约定不含鉴定委托,授权书却写了“代为委托鉴定”。出现这类不一致时,建议在签约前要求律所解释并修改,避免后续对某项工作是否包含在费用内产生分歧。
五、签约前核对清单
- 委托合同首尾的主体名称、律师姓名、签章和签约日期是否完整。
- 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 授权期限与合同服务期限是否衔接,终止节点是否写明。
- 代理事项是否按事故认定、鉴定、调解、诉讼准备等阶段逐项列明。
- 涉及和解、调解、变更请求、签收文书、代收款项等权限,是否逐项写明“有”或“无”。
- 事故认定书、病历、票据、鉴定意见等材料是否形成交接清单,注明原件、复印件及接收人。
- 增加或变更授权事项时,是否采用书面补充文件,并与原授权书、合同保持一致。
六、常见误区
一是只在合同里写“委托律师处理事故”,授权书却空着权限和期限。合同成立与授权书载明事项是两层核对,建议同时完成。
二是授权书由家属代签,但没有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若出现无权代理情形,按《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还可以催告追认。签约前核对签署人身份和授权来源,可以减少此类争议。
三是代理事项写得过宽,权限却写得很窄,或者反过来。建议让合同服务范围、授权书代理事项、权限三处表述相互对应,按程序阶段逐项写清。
签合同前把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事故认定材料和鉴定材料放在同一张核对表上,逐项确认代理人、事项、权限、期限和签署,能够减少后续补授权、越权争议和费用分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本文所列授权项目、材料清单和委托条件做进一步核对;涉及事故现场处置、人员伤亡急救等紧急事项,应优先联系公安、急救等公共服务渠道,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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