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中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围绕这一要求,需要准备的材料可以归为三组:一是证明申请主体和送达时间的材料,二是复核理由书,三是希望复核机关审查的证据及其来源说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期限起算、送达凭证和证据来源是复核准备中最容易出错的三处,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期限:三个工作日与一次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里的“三日”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计算:“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因此核对期限时,应以送达凭证载明的送达日为起点,按工作日计算三个工作日,节假日不计入。实务中建议把送达回执、邮寄签收记录、电子送达截图一并保存,用于核对起算点;具体某一日是否计入,可结合送达凭证记载与受理机关的口径进一步确认。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意味着提出之前应把理由和证据一次性组织完整,不宜寄望于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规定明确“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是材料准备阶段最需要提前排除的风险。
二、材料清单:每份材料对应核对什么
规定要求申请书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材料整理可以围绕这三项展开。下表列出常见材料及其用途,属于整理建议,并非法定必交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的事项 | 整理提示 |
|---|---|---|
| 复核申请书 | 是否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 请求部分写明希望复核机关作出何种处理,理由部分对应原认定的具体表述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复核对象、认定的事实与责任划分、适用条款 | 使用完整复印件,标注文号与作出机关 |
| 送达凭证 | 申请期限的起算日 | 送达回执、签收记录、邮寄单据、电子送达记录均可作为核对材料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主体与签名人是否一致 | 由他人代为提交的,附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文件,便于核对提交主体 |
| 证据目录及来源说明 | 每份证据的名称、形成时间、取得方式、保管情况 | 目录编号与理由书中的引用编号保持一致 |
| 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 拍摄时间、地点、连续性、有无剪辑 | 保留原始载体,同时提交复制件并说明提取过程 |
| 现场照片、车辆痕迹照片 | 拍摄位置、时间及与事故地点的对应关系 | 注明拍摄人和拍摄设备,避免仅提交无法定位的截图 |
| 证人证言 | 证人身份、联系方式、所见具体内容 | 写明证人与各方当事人的关系,陈述尽量具体到时间、位置、动作 |
| 车辆技术检验、速度鉴定、痕迹鉴定材料 | 鉴定机构、委托事项、检材来源、结论 | 对已有报告有异议的,写明异议点及依据,而非仅表达不认可 |
| 医疗材料 | 伤情与事故经过的对应关系 | 用于说明事实的部分,附在相应理由之后 |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使用的是“主要证据”这一表述,并未对“新证据”单设条件。申请人提交原认定作出时未载入卷宗的材料,建议在目录中写明该材料形成的时间、原认定是否调查或采信、能够证明哪一项事实。这样写的作用,是让复核机关能够判断该材料与第七十六条所列“主要证据不足”等情形是否相关。
三、复核理由书怎么写:对着审查范围逐项展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据此,理由书可以按“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程序”五个层面组织,每一段写清三层内容:原认定书中的具体表述、对应的证据材料、异议所在及希望复核机关查明的事项。例如,原认定记载某方“未按规定让行”,而现场监控显示另一方存在超速情形,理由书可以指出原认定对该情节未作记载,并附监控视频及提取说明,说明其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此处仅为示例,具体案件需以认定书内容和证据情况为准。
复核结论的类型由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该条同时规定,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因此,复核请求可以对应写成请求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重新认定,并在理由中说明落入上述哪一项情形及其依据。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两种处理: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的,维持原证明;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理由书应围绕“成因是否确属无法查清”展开,而不是笼统表示不服。
写作上有几点值得注意:理由书通篇对应原认定书的具体段落和结论,避免写成事故经过的重复叙述;每一项异议后面附对应证据编号;程序问题具体到现场勘查、询问、检验鉴定、送达等环节,说明该环节对认定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希望当面陈述,可以书面提出到场听取意见的要求,是否召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四、提交途径与后续节点
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两条提交路径: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上一级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第七十三条明确,除逾期提交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后续节点方面,第七十八条规定复核结论应当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第七十五条还规定,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的,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受理复核申请后一方当事人就事故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分别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复核与诉讼的衔接需要结合具体进度评估。
五、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本次资料未涉及复核申请本身的收费规定,相关问题宜向受理机关核实。委托律师起草复核理由书、整理证据目录、代为提交材料,属于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事项,应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另行核实,不宜混同。
六、需要提前核对的事实
成稿前建议逐项确认: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送达日期及凭证形式;认定书文号、作出机关与认定结论;拟提交证据的原件保管情况与提取过程;同一事故是否已经提出过复核;是否已就事故提起诉讼。这些事实直接影响期限计算、理由书结构和材料组织方式。
如需就复核理由书的写法、证据目录的编排或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资料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开文本见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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