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前,重点审查四类内容:签约人是否有权处分该项赔偿权利、协议覆盖的赔偿项目是否与法定项目对应、残疾赔偿金等数额的计算口径能否复核、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否被混在一起处理。北京地区处理此类和解,赔偿项目范围和计算规则仍按全国性规定核对,具体统计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数据为准。建议在签字前把病历、票据、鉴定意见和协议草案放在一起逐项比对;对放弃权利条款拿不准的,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谁在签、代表谁签”
和解协议的第一页通常写甲方、乙方,但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并不总是签字人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签字前可以核对:协议甲方是否与受害人本人一致;死亡案件中,签字人是否属于近亲属范围,是否取得其他近亲属的授权或同意材料;协议乙方是否与实际实施侵权行为或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一致,避免出现“签字主体不是责任主体”的情况。
涉及多个侵权人时,审查重点会发生变化。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和解协议中如果出现“放弃对全部侵权人的请求”“不再向任何主体主张”等表述,需要与原本想保留的追偿对象对应起来。只与部分侵权人和解时,协议对放弃范围的写法,可能影响其他侵权人对被放弃份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建议逐字核对后再签字。
二、法定赔偿项目逐项对照,避免“一次性了结”留下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和解协议如果写“一次性了结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建议在协议附件或条款中列出已核对的项目清单,而不是只写一个总额。
可以按以下材料逐项对照:医疗费对应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和病历;护理费对应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护理期限记录;交通费对应就医往返凭证;营养费对应医疗机构意见;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应住院天数和当地标准;误工费对应收入证明、休假证明和误工期限材料;构成残疾的,辅助器具费对应配置意见,残疾赔偿金对应伤残鉴定意见和定残日期;造成死亡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应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应纳入核对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单独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协议中如果只写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没有单列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核对伤情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主张条件,以及协议是否明确表示该项权利已被放弃。涉及财物损坏的,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协议中的财物损失数额也应有对应依据。
三、残疾赔偿金等数额的计算口径要能复核
残疾赔偿金是和解协议中最容易只写总额、不写口径的项目。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协议中建议注明伤残等级、定残日期、计算基数、计算年限,以及是否考虑实际收入减少或职业妨害调整。只写“残疾赔偿金若干元”,后续很难复核数额是否与伤残等级和年限对应。
“上一年度”的口径也需要写清。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北京地区核对时,可以对应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但不宜在协议中直接套用未经核对的其他地区数据。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和解中单列该项时,可以把伤情、伤残等级和当地裁判口径作为协商参照,并在协议中写明该项对应的金额和依据。
四、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的关系要单独写清
如果伤者是在工作中受伤,和解协议不能把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混成一个“打包了结”。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审查协议时,可以核对赔偿主体是谁、赔偿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还是第三人侵权、协议金额对应哪些项目。把用人单位责任和第三人责任写在同一份协议里,容易出现项目重叠或放弃范围过宽的问题,建议分别列明。
五、签字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建议准备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签约主体 | 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授权材料、侵权主体信息 | 签字人是否属于赔偿权利人或其授权代表,乙方是否为赔偿义务人 |
| 赔偿项目 | 病历、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护理和误工证明、住院记录 | 协议列明的项目是否覆盖已发生的治疗、护理、误工和住院支出 |
| 伤残与精神损害 | 伤残鉴定意见、定残日期、伤情记录 | 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有对应依据 |
| 计算口径 | 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数据、协议计算表 | 基数、年限、伤残等级与协议金额能否对应 |
| 权利处分条款 | 协议中“放弃”“一次性了结”“不再主张”等条款 | 放弃范围是否与想保留的追偿对象一致,是否涉及其他共同侵权人 |
|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 | 工伤认定材料、用人单位信息、第三人信息 | 是否把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赔偿混在同一份协议中处理 |
签署前可以按“主体—项目—数额—权利处分”的顺序核对,先确认签字人能否代表赔偿权利人,再确认协议写明的项目是否与票据、病历、鉴定意见对应,然后复核残疾赔偿金等数额的计算口径,最后逐字阅读放弃权利和一次性了结条款。对后续治疗、伤情变化或伤残等级复查等尚未发生的费用,协议是否覆盖、如何表述,需要结合现有医疗资料另行核对,不宜只凭口头说明写入概括性条款。涉及具体数额是否合理、放弃范围是否过宽,建议携带协议草案、病历和票据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由专业人员结合材料逐项核对后再作决定。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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