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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如何选择律师,学校与监护人责任比例怎么争?

选择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律师,重点看三件事:是否长期处理人身损害与校园欺凌类纠纷、能否把“实施欺凌一方及其监护人”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分成两条责任线来分析、能否指导家长把学校处理记录和医疗材料固定下来。

选择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律师,重点看三件事:是否长期处理人身损害与校园欺凌类纠纷、能否把“实施欺凌一方及其监护人”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分成两条责任线来分析、能否指导家长把学校处理记录和医疗材料固定下来。学校与监护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并不是法律预先设定的固定数字:孩子不满八周岁还是八周岁以上,决定学校责任按哪种规则认定;伤害来自校外第三人还是校内学生,又决定学校承担的是直接责任还是补充责任。面谈前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孩子年龄、伤害经过和学校已作出的处理,便于判断需要核对哪些材料。

一、先分清两条责任轨道:孩子年龄决定学校的证明方向

讨论“学校占几成、对方监护人占几成”之前,需要先确认受伤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界限直接对应学校责任的两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学校要先就自己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证明责任,证明不了就要担责。

同一部法律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受伤,主张学校担责的一方需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这两条规则的差别,决定了维权时材料准备的方向不同:前者要围绕学校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及时制止、是否通知家长、是否开展教育引导来组织事实;后者要把学校具体哪一项管理动作缺失说清楚。选择律师时,可以请对方先说明按哪一个年龄段适用哪一条,再谈责任分担,而不是一上来就给比例。

二、学校与监护人之间的“比例”怎么争:先定第三人,再看学校过错

校园欺凌通常发生在学生之间。实施欺凌的学生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时,责任结构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条规定给出了三层结构:第一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层,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层,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用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并未给出一个固定百分比。所谓“争比例”,实际争的是两件事:第三人侵权责任是否成立、范围多大;学校哪一项管理职责没有尽到、与损害后果的关联程度如何。关于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的直接条文,本次资料未纳入,需另行核对,不宜在面谈时凭印象下结论。

学校“管理职责”不是空泛概念,可以从制度与处理过程两方面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一部法律第一百三十条还界定了“学生欺凌”的含义: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进一步细化:第十八条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第十九条要求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并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殴打、辱骂、抢夺毁坏财物、恶意排斥孤立、网络诽谤等具体行为,并明确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实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情绪反常、身体损伤应及时沟通了解,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这些条文可以用来对照学校做了什么、没做什么:有没有防控制度,有没有组织认定,接到反映后有没有立即制止,有没有通知双方家长参与处理,严重情形有没有报告。把这些事实逐项落到材料上,比笼统主张“学校管理不到位”更有讨论基础。责任比例的最终认定属于法院综合判断事项,本文资料不支持给出任何预设比例。

三、选择律师时可以核对什么

第一,核对专业方向与问题类型。可以直接问对方近期处理的是否为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校园欺凌类事务,能否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套学校责任规则。能够把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适用条件讲清楚的,通常比只谈“学校肯定有责任”的回答更有核对价值。

第二,核对材料组织能力。欺凌类纠纷的关键事实往往散落在学校处理记录、家长与班主任的沟通记录、就医记录、孩子的陈述中。可以请律师说明哪些材料用来证明欺凌行为成立,哪些用来证明学校知晓与处理过程,哪些用来证明损害后果与支出。材料清单的作用是帮助梳理事实,不是法定的提交顺序。

第三,核对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约定,建议以书面合同写清服务阶段和计费方式;诉讼费按法院通知交纳;伤残等级、护理期等鉴定评估费用向鉴定机构核实。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套用统一价格。

四、面谈前建议整理的材料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什么
孩子身份与年龄材料 确定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则
学校处理记录、通知记录 学校是否及时制止、是否通知家长参与认定处理
家长与学校沟通记录 学校何时知晓、后续采取了哪些措施
就医记录、票据 损害后果与已发生支出
孩子本人陈述 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和持续情况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时间段归组,注明每份材料是原件还是转述,避免把不同来源的记录混在一起。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义务。

仍需核对的事项

本文依据的是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学校保护规定中的相关条文,未涉及诉讼管辖、举证期限、诉讼费标准以及实施欺凌一方监护人责任的直接条文,这些需结合具体案情另行核对。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孩子年龄、伤害来源和学校履职事实,不能预先承诺结果。带着年龄材料、学校处理记录和医疗材料,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围绕责任线划分和委托范围做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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