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起诉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里,需要准备“反驳证据”的一方,通常是坐在被告席上的配偶。反驳的对象,是债权人提出的“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则,反驳的重点应当放在三项事实:双方没有共同签名,也没有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借款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准备的核心,是把这三项分别对应到可核对的书面材料和资金流水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先就现有材料是否齐备做一次梳理。
先把规则摆清楚:哪一层事实由谁举证
资料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一条的文字分两层。第一层把两类债务直接归入共同债务:一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另一类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二层处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条文随后写明除外情形,即“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那部分债务,条文把证明的位置放在债权人一侧,指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三项事实。配偶一方提出反驳,实际就是围绕这三项事实做反证;债权人一方准备材料,也是围绕同一组事实做正证,只是方向相反。
资料同时收录了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处理的是离婚时共同债务如何清偿,包括共同偿还、双方协议清偿以及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它与债权人起诉时判断债务是否成立、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适用时宜分开引用,不用其中一条替代另一条。
按证明对象把材料分成四组
把杂乱的票据按“要证明什么”分组,比按时间顺序堆放更便于核对。下面的材料类型属于整理建议,具体到个案,需要结合借款合同、交付凭证和流水逐笔比对。
| 待核对的证明对象 | 债权人一侧通常关注的材料 | 配偶一侧可以对照准备的材料 |
|---|---|---|
| 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 借款合同、借条上的配偶签名页;配偶参与协商、确认还款的聊天记录或录音 | 签名是否本人、签字页与正文是否同一份文件、日期是否完整;沟通记录中是否存在对债务的确认表述 |
|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借款金额、借款频次与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的对应关系 | 家庭同期工资流水、日常开支记录,用来说明借款金额与家庭日常消费之间的对应情况 |
|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资金进入家庭共同开支的凭证,如房贷、学费、医疗费用支付记录 | 同一期间上述开支的实际付款人、付款账户,以及款项是否另有来源 |
| 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 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经营场所、配偶参与经营的记录、收益分配记录 | 经营主体的登记主体、配偶是否参与经营、是否分配过收益 |
表格中每一行的“材料”都要回到同一笔借款上比对,不同借款之间不宜混用。
同一笔款项要核对的四项:主体、时间、金额、流向
主体。 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的出借人、借款人分别是谁,收款账户是否与借款人是同一人,付款人是否与出借人是同一人。签名位置也属于主体核对的一部分:配偶的签名出现在哪里,是作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还是仅在见证位置,读起来含义并不相同。
时间。 借款发生的时间是否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分居、离婚登记、另案诉讼的时间先后关系如何。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文字针对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婚前所负债务、离婚后新发生的债务不在该条文字范围内,遇到这类情形需要另行核对,不宜直接套用本条结论。
金额。 借条载明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等导致到账少于约定金额的情形;同一出借人在同一时期的多笔借款,是否应当合并观察。条文本身没有给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金额标准或分档,资料中也没有相应数额,实际核对需要结合借款金额、家庭收入与消费水平、借款频次等具体事实展开,不宜自行设定“多少金额以上就不算”的界线。
流向。 这是反驳证据中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能说明问题的一环。借款人账户收到款项后的后续流水,可以看到资金进入的是家庭共同开支账户、经营账户,还是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个人其他债务。流向核对建议以银行流水原件或原始电子记录为准,截图与转账页面可以作为线索,最终仍要与流水对应。
几个容易混淆的边界
第一,对债务是否知情,需要与具体材料对应才有核对价值。条文中“共同意思表示”列举的是共同签名、事后追认等情形,是否存在追认,要看具体沟通内容与时间,单方陈述与书面记录之间常常需要互相印证。
第二,离婚程序中的债务分担主张,与债权人诉讼中的答辩意见,对应不同程序的争点。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允许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这是夫妻之间的清偿安排;该条没有就这种安排对债权人的效力作出规定,涉及对第三人效力的问题需要另行核对,本文资料不覆盖这一层。
第三,举证期限、证据交换、原件核对的具体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实际操作以受理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和庭审要求为准,建议在收到材料后先确认时间节点。
沧县当事人咨询前的整理建议
沧州沧县是本次咨询的情境,具体承办安排需要与律所核对,本次资料未涉及当地法院的流程要求。咨询前可以试着做三件事:
一是“一笔一表”。把每一笔被主张的借款单独列一行,写明出借人、借款人、金额、交付方式、到账账户、资金流向、家庭同期大额支出、配偶是否知情及依据。表格的作用是让同一笔款项的主体、时间、金额、流向四项能在一页之内对照,避免把不同借款的材料混在一起。
二是保留原件与原始载体。借条原件、银行流水打印件、聊天记录的原始设备,在核对签名真伪、确认沟通内容时用途不同,建议分别保存,交付时再按需提交。
三是把两条线分开归档。离婚纠纷中的财产与债务材料、债权人诉讼中的答辩与证据材料,分别装订并各自编号,两边可以互相参考,但不宜合成一份提交。
本次仍需核对的材料包括:借款交付凭证的原件、配偶签名与事后追认的沟通记录、资金流向的完整流水,以及受理法院的举证通知。围绕这些材料的取舍与证明方向,可致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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