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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起诉离婚注意事项:诉讼请求中离婚、抚养与财产分割如何分项列明

在天津起诉离婚,诉讼请求建议按“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附随请求—诉讼费”分项列明,每一项写清请求对象、具体内容和履行方式,避免笼统写成“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分项的直接作用,是让审理对象、举证范围和后续执行内容彼此对应;是否判离、抚养权归谁、财产如何分割,仍要回到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实际抚养状况和财产权…

在天津起诉离婚,诉讼请求建议按“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附随请求—诉讼费”分项列明,每一项写清请求对象、具体内容和履行方式,避免笼统写成“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分项的直接作用,是让审理对象、举证范围和后续执行内容彼此对应;是否判离、抚养权归谁、财产如何分割,仍要回到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实际抚养状况和财产权属等条件逐项核对。准备起诉材料前,可以就管辖法院、请求分项和证据目录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天津起诉的管辖与起诉条件

在天津起诉离婚,先要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022年4月10日施行)

据此,如果被告户籍在天津,通常先看被告住所地;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时可以按上述规则核对原告住所地是否有管辖权;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再看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起诉时被告居住地。天津各基层法院的具体立案材料清单和诉状模板,建议通过天津法院诉讼服务渠道或立案窗口核对,本文不把地方材料要求写成全国统一规则。

起诉主体条件也要先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两类情形影响的是能否起诉、何时起诉,应在写诉状前核对,而不是等到分项时才发现主体条件不适格。

二、第一项:离婚请求单独列明

第一项建议写“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部分围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展开。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项不宜只写“感情破裂”四个字。可以按自己主张的事实,对应说明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分居起止时间、此前是否有过不准离婚的判决及之后的分居情况。离婚请求是后续抚养、财产请求的前提,但它是独立的一项,不应把“离婚”和“财产分割”混成一项写。

三、第二项:子女抚养内部再分三个子项

如涉及子女,建议将抚养请求单列为第二项,并在项下再分“直接抚养”“抚养费”“探望安排”三个子项。例如,可以写成:请求判令婚生子女由原告或被告直接抚养;请求判令另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写明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支付至依法确定的期限;如需要,写明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交接方式。这样写的好处是审理对象清楚,后续执行也有具体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具体裁量,要结合子女年龄、实际支出、双方抚养条件等因素核对,本文不展开未经核对的数额标准。若双方无子女,可不列抚养项,但应在事实部分说明,避免诉状结构缺项。抚养项的事实材料可以围绕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实际照护安排、教育医疗支出凭证、双方工作时间与居住情况整理;这些材料用于说明“谁在实际抚养、支出多少、怎样安排更稳定”,属于建议整理的核对材料,不是法定必交清单。

四、第三项: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分项写

财产部分最容易写成一句话,也最容易导致审理对象不清。建议先列财产范围,再写分割方案,并把债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分别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财产项下可以先写“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紧接着列明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等具体财产线索和分割意见,而不是只写“依法分割”。

如双方签有书面财产约定,应在财产项下说明约定内容和对应财产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债务应单独写。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诉状中可以写明主张的共同债务项目、金额、债权人、资金用途,以及请求如何分担;不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也应说明理由,避免财产项与债务项混在一起。

附随请求建议单独列项。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些请求各有条件,宜分别写明,不要用“其他损失”一笔带过。

如主张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项事实应在财产项下说明具体行为、时间和对应财产,并准备流水、登记资料、交易记录等核对材料。

需要区分的是,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婚内分割共同财产,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定情形,不是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请求的替代写法。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不宜混在同一项请求里。

五、分项后的材料核对清单

请求分项 可以核对的材料 核对用途
离婚请求 结婚证、身份证明、分居期间居住证明、此前裁判文书 说明主体关系、分居事实及是否属于再次起诉
子女抚养 出生医学证明、实际照护记录、教育医疗支出凭证、双方居住与工作时间材料 说明实际抚养状况、支出和抚养安排
财产分割 房产证或购房合同、银行流水、车辆登记、股权资料、书面财产约定 明确财产范围、权属和分割对象
债务承担 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资金用途材料 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主张依据
补偿、帮助、损害赔偿 家务与照料记录、生活困难材料、报警记录、病历、伤情照片等 对应各项附随请求的条件和事实

以上清单是建议整理的核对方向,具体提交范围仍需结合天津受理法院的立案要求和案件事实调整。

六、常见误区

一是只写“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不列财产范围,导致审理对象不清。二是把抚养费写成“适当支付”,不写金额、时间、方式,后续难以执行。三是漏列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或损害赔偿,导致相应请求没有进入审理范围。四是把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与离婚财产分割混为一谈。五是未核对管辖和起诉主体条件就直接提交诉状。

如果涉及天津的管辖核对、诉状分项调整或证据目录整理,可以结合结婚证、居住证明、财产凭证和子女抚养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和费用安排需与律所另行确认。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2022年4月10日施行:https://cicc.court.gov.cn/html/1/380/385/12829.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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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起诉离婚注意事项